关于印发《湖南省环保厅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3-5432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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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保厅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保厅贯彻
〈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现将《湖南省环保厅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环保厅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环保厅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
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加强环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推动环保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原则,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职能,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应于2013年12月基本完成。
二、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深刻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能。
(二)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省环保厅和各市州环保局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厅(局)的法制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复议机关应配备与职责相适应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行政复议人员。
(三)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
(四)加强学习宣传。要通过门户网等多渠道大力宣传《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的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学习,全面掌握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规范性要求。
三、规范行政复议办理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全省环保部门应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的,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二)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应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各级环保行政复议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场所内应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三)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厅(局)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报请厅(局)领导签批后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报请厅(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先行受理。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四)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省厅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在1日内将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等复印件转交做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厅内相关机构,该机构应当在4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及其目录,送省厅法制机构审核汇总。省厅法制机构在3日内审核汇总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办理厅领导签批和盖章手续,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连同书面答复一起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各市州环保局可根据实际研究答复的具体流程和时间,但从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到报送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得超过10日。
(五)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法监督证。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六)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七)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制度。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八)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加大案件纠错力度,对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
(九)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省厅将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十)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应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向复议机关反映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把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移送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省厅将通过备案审查、发布典型案例、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对市州环保部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检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行为投诉至省厅的,省厅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督促或责令相关市州环保部门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省厅将不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及时总结环保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
(三)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评比工作。省厅将对市州环保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州环保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月集中订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