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管理稽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3-5431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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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管理稽查工作的通知
长沙、株洲、湘潭市环保局:
为深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纠正收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湘财非税〔2011〕2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1〕31号)等文件的要求,将对长、株、潭三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稽查方式
各市环保部门应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管理稽查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应采取全覆盖形式,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内稽查工作;省厅每年将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稽查。
二、稽查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管理稽查工作,规范各级环保部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程序,着力解决漏算少算、漏征少征、不按规定结缴、出台“土政策”收缴以及套用、乱用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规范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档案。
三、稽查对象
1、集中检查三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执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工作以及资金管理情况。
2、现场检查部分排污总量大的企业。
3、现场检查部分问题突出、收费异常的县(市、区)。
四、进度安排
1、规范建档。各市、县(市、区)对照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档案。
2、市级自查。2013年11月~2014年1月,各市制定辖区内稽查方案,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支情况全面开展稽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认真填写检查表(见附件)。
各市在2013年11月底前上报稽查方案,2014年1月底前上报《自查整改报告》。
3、集中检查。2014年2月~3月,省交易中心组织对各市开展集中检查,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编制《检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
4、整改落实。4月各市针对《检查报告》的要求整改落实。
5、跟踪检查。5月省交易中心开展跟踪检查,核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改正的进行通报、处理。
五、工作要求
1、各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稽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照“全面稽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新建项目总量指标购买工作开展稽查。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工作常态化。
2、各级稽查组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执法。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管理稽查方案.doc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