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各燃煤电厂: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1号)要求,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关于脱硝设施验收工作
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设施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企业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新建燃煤机组工程同步建设脱硝设施的,由企业向我厅申请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我厅出具验收文件。企业凭验收文件报省物价局审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享受脱硝电价。
二、 脱硝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运行
1、2014年7月1日前,已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综合脱硝效率不得低于《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要求的70%(包括低氮燃烧改造效果)。2014年7月1日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2、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简称“DCS”),实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记录用于氮氧化物减排核查核算相关参数,并确保能随机调阅相关参数及趋势曲线,DCS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3、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通过有效性审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在线监测设施应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已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应同步安装氨逃逸计,没有安装的,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安装到位。
4、脱硝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硝设施停运的,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5、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进一步加强对脱硝设施的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硝设施的监管,确保脱硝设施正常运行。我厅将对享受脱硝电价的燃煤机组进行考核,对氮氧化物综合脱硝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排放浓度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将扣减脱硝电价并依法追缴排污费。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