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2-5300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2-06-1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县(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测工作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基础。为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确保我省被考核县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根据环保部的要求,现就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域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直接影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必须高度重视并高质量完成。近两年的数据审核和现场调查表明,我省部分被考核县的环保基础工作薄弱,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滞后,专业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监测用房差距大;监测点位布置不科学,监测项目不够,监测频次未达到规定要求,统计数据逻辑上矛盾。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环境监测水平,为考核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真落实监测工作方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的技术要求,合理确定环境监测点位(断面),完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安排人员力量,落实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所要求的项目、频次开展监测,不缺项,并采取有效质控措施。从今年起,凡未通过计量认证、又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实地监测工作的,所有环境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定后,在相应表格中填写“环境监测数据缺失”字样上报环保部,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积极开展环境监测站达标建设。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率先开展环境监测站达标建设活动,争取在2年内所有被考核县(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部达标,能独立承担相关监测任务,发挥监测数据的作用。对于尚未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被考核县(区),必须在县城内至少建设1套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其点位布设要经省环保厅审查认定。
四、切实落实环境监测和考核工作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做好汇报,争取环境监测的必要工作经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环境监测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监测活动和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各县(区)环境监测站应按时将监测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其中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数据按月上报,于开展监测的下月10号前上报电子版;污染源监测数据按季度上报,于监测季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上报电子版。各项监测报告的纸质版同期邮寄到省站。数据报送的及时情况和质量情况,将作为考核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根据环保部的最新工作部署,各县(区)环保局应加强对核查现场的管理,特别是监测站实验室工作环境、原始监测数据归档管理和典型示范工程等。尤其注重日常准备,做到随时可迎接检查。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县域生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环保局应加强协调,凝聚力量,整合资源,尤其是在提高部门数据质量方面上下功夫,客观评价转移支付产生的生态改善效益,充分展示生态建设成就。各县(区)环保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有关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省厅将在今年适当时候进行专门督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