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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1-7707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1-10-2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及工作效能,及时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该项工作要求如下:

  1、各市州环保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察和监测联动机制,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

  2、监察监测部门协同配合开展环境应急、环境执法、纠纷调处和排污收费工作,切实提高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使用效率和实效性。

  3、各市州环保局要适时将监察与监测联动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我厅明年开始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4、请各市州环保局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本级及县区级环保部门监察与监测联动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超标排污单位公开情况报我厅,我厅将适时通报。   

 

  联系人:环境监察总队    欧中浩

  环境监测处      毛小茜

  环境监测中心站  黄钟霆

       

  电话:0731-85698103(兼传真),856981011,82592618

  电子邮箱:hunepi@12369.gov.cn

 

  附件: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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