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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1-7706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1-08-05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发〔2011〕3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分配核定技术方案》的通知

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环保局: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1272号)的要求,现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

 

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技术方案  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729印发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1272)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明确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技术依据

1、《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湘环发[201130)

2、原国家环保总局《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3、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

4、《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二、工作内容

对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现有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因子进行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核定,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污染因子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三、工作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核定;市环保局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核定。

四、工作流程

(一)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填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见附件一),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二)环保部门核定:环保部门核定排污单位申报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填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表》(见附件二)。

(三)反馈和复核:环保部门将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反馈给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同级或上级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结果公示:火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在省环保厅公众网站公示;其余排污单位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

(五)汇总上报:各级环保部门汇总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核定结果并逐级上报,送省环保厅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集中备案。

(六)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试点单位根据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量,按照有偿使用程序到交易机构办理缴费、交易确认等手续。

五、申报和核定的技术要求

(一)排污单位资质要求

1、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有关政策要求;

2、按照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和应急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3、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4、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的企业;

5、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

(二)排污单位申报技术要求

排污单位原则上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以下简称“污普数据”)作为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量。如有以下情况,按下列要求调整申报量。

1、有“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以“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值作为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量。

2、无“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以最新的《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许可量作为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量;

如最近一次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后,又有新改扩建项目,则以原排污许可量和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核定的总量指标之和作为申报量。

3、上述两项指标均不具备的新建企业,以其“环评批复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量。

4、核定“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核定排污许可量或核算“污普数据”时的产能与目前产能有较大变化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报初始排污权指标。但需提供产能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环保部门核定技术要求

1、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申报技术要求进行申报。

2、核查排污单位的申报量是否超过其按照排放标准核算所能获得的最大允许排放量。申报量超过最大允许排放量的,以最大允许排放量作为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量。

1)二氧化硫的核定:

火电企业:以排污绩效值进行核定。

其他企业:以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选用综合排放标准)和满负荷生产条件下的最大废气排放量的计算值进行核定。

2)化学需要量、氨氮、氮氧化物的核定:

以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选用综合排放标准)和满负荷生产条件下的最大废水或废气排放量的计算值进行核定。

3、核查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之和是否超过上级下达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超过,环保部门可以对区域内省、国控重点源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等比例削减。

4、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或综合考虑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承受能力,对部分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开、合理的调整。

(四) 排污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近三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

5、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

(五)表格填报说明:

1、附表一:由排污单位填报,于8月底前报县(市、区)环保局。

2、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均由环保部门填写,并于9月底前完成。

3、附表五:由环保部门填写,并于10月底前完成并公示。火电企业由省环保部门填写和公示。

六、进度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17月):省环保厅下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各县、市环保局收集基础数据,建立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台账。

(二)企业申报阶段(20118月):8月底前排污单位完成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工作。

(三)核定公示阶段(20119月~10月):9月底前环保部门完成核定及反馈工作;10月底前完成结果汇总及公示。

(四)有偿使用实施阶段(201111月~):环保部门根据核定公示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下达初始排污权缴费通知书;企业缴纳有偿使用费,获得初始排污权。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懿、尹福祥

联系电话:8569817685698177

公共邮箱:spwqjy@163.com ;密码:000000

附表:

附表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

附表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表

附表三:(县区级)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汇总表

附表四:(市级)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汇总表

附表五:“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方案


附表一: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邮编

 

申请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人

 

法人代表

 

单位代码

 

联系方式:

手机:           办公室电话:

邮箱:            传真:

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生产工艺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产能(单位)

 

 

 

 

 

 

 

 

 

  

  

化学需氧量

(年/吨)

氨氮

(年/吨)

二氧化硫

(年/吨)

氮氧化物

(年/吨)

2010年“污普数据”

 

 

 

 

“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值

 

 

 

 

 原有排污许可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

审批量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初始排污权指标申报量

 

 

 

 

备注:

填报说明:

1、按“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值申报初始排污权指标的,填写第①栏、栏和第栏。

2、按原有排污许可量申报初始排污权指标的,填写第①栏、第③栏和第⑤栏。

3、以“环评报告书批复审批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申报初始排污权指标的,填写第①栏、第④栏和第⑤栏。

4、排污单位的目前产能,与核定“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核定排污许可量或核算“污普数据”时的产能有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申报量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填报第⑤栏,并在备注栏中填写变化情况的说明。

附表二: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表

单位名称

 

所属县(市)

 

行业

 

单位代码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办公室电话:

 

单位基本

生产信息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产能(单位)

 

 

排污单位申报量

化学需氧量

(年/吨)

氨氮

(年/吨)

二氧化硫

(年/吨)

氮氧化物

(年/吨)

 

 

 

 

环保部门核定量

 

 

 

 

调整原因说明

 

反馈意见

 

复核意见

 

 

 

 

经办人:                             时间:

审核人:                             时间:

审批人:                             时间:

环保部门盖章


附表三:

             (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汇总表

序号

行业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产能(单位)

化学需氧量

(吨/年)

氨氮

(吨/年)

二氧化硫

(吨/年)

氮氧化物

(吨/年)

 

 

 

 

 

 

 

 

合计


附表四

                   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结果汇总表

序号

县(市)

行业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产能

(单位)

化学需

氧量

(吨/年)

氨氮

(吨/年)

二氧

化硫

(吨/年)

氮氧

化物

(吨/年)

 

 

 

 

 

 

 

 

 


附表五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方案

序号

(市)

行业

单位名称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产能

(单位)

初始排污权指标分配量(吨/年)

化学需

氧量

(吨/年)

氨氮

(吨/年)

二氧

化硫

(吨/年)

氮氧

化物

(吨/年)

 

 

 

 

 

 

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技术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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