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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1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湘环办〔2011〕39号)

  • 索引号:430S00029/2011-7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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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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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1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湘环办〔2011〕39号)

湘环办〔2011〕3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1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保厅评估中心、在湘环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08] 9号)和《关于加强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09]46号)等相关规定,在总结2010年我省环评单位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011年考核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011年考核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011年考核方案


      一、考核组织形式
      省环保厅负责对在湘环评单位省级审批项目进行考核;各市州环保局根据本《方案》要求,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环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省环保厅;县(市、区)环保局审批项目的环评单位由市州环保局参考本《方案》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州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厅。根据上述考核情况,由省环保厅组织年度综合考核。
      二、考核形式和主要内容
      2011年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由环评资质规范管理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和环评文件编制时效考核三部分组成。年终考核由抽取部分环评单位现场考核和环评文件抽查考核两部分组成。
2011年考核沿用记点制,综合日常考核记点和年终考核记点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三、日常考核实施办法
      (一)对有下列情况的环评单位进行记点。
      1、不符合资质规范管理要求:
      (1)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超出环评单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2)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人员不符合相关资质规定。
      (3)下述行为之一视为借证或挂证:
      A、项目承担单位和实际环评单位不一致;
      B、环评合作单位有相应资质,但项目承担单位无评价资质;
      C、项目负责人挂合作单位人员;
      D、评审会参会单位及报告介绍人员注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不一致;
      E、其它可证明为借证或挂证的情形。
      项目存在(1)或(2)情况之一的,记1点,存在(3)情况之一的,借证方与被借方各记1点。本项不累计记点。
      2、不符合文件编制质量要求:
      文件编制质量考核主要由初审记点和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专家考核记点两部分组成。
      (1)环评文件初审
      含以下3个环节,不累计记点:
      1)基本要求
      A、评价证书中评价范围包含本项目类别;
      B、加盖环评单位公章、法人章和本项目专用章(在证书上加盖,确保项目专用);
      C、项目负责人和编制人员签字;
      D、项目负责人登记证复印件,登记类别为本项目类别;
      E、附有项目环评委托书或其它委托证明。
      省厅评估中心初审管理人员对上述初审基本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即退回评价单位完善后重新送审,记初审不合格一次,记1点。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初审程序。
      2)环评文件内审记录表
      环评文件内审记录表是指环评单位根据其质量保证体系对环评文件从初稿到送审所经过的内部各级质量审核记录表,格式原则上按附表2(《内审记录表[原则格式]》)执行,可根据环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调整,但表中内容必须有内审的意见、审核人签名、修改内容位置说明和审核人修改确认签名,每一级审核都有相应的表格记录。
      环评文件送审时必须附有该环评文件的内部审核记录表复印件(不装订在环评文件中),并加盖单位公章。省厅评估中心初审管理人员对内部审核表复印件进行审核,作为初审组成部分,未附或无公章的记1点,至补齐后方可进入初审程序。
环评文件内审记录表做假,一经发现,对环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环保部,暂停受理该单位环评文件3个月。
      3)专家初审
      省厅评估中心根据项目环评文件类别,自项目进入初审程序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组织1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初审。初审标准依据《关于对省级审批环评文件实施初审的通知》(湘环评估[2010]1号)规定。评估中心对初审结果进行登记。初审1项不符合即视为本次送审的环评文件不合格。对初审不合格的环评文件,由省厅评估中心在初审结束后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环评单位,并记1点。环评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完善,重新送审,经二审合格后,方可安排技术评估会。评价单位对初审、二审“不合格”结论有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向省厅评估中心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评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
      (2)技术评审会质量考核
      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会讨论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后,专家组长组织与会专家根据上述《意见》中提出的环评文件修改内容,对《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附表3)逐条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并在考核栏中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形成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质量考核结果。讨论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结果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代表应退场回避。《专家评审意见》、《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作为“评审意见附件”随环评文件报批。
      根据《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结果,6条考核标准中每3条 “基本符合”或1条 “不符合”,即记1点。1份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会质量考核阶段可重复记点。
      3、不符合文件编制时效要求
      (1)自业主签定项目环评合同并提供全面有效的项目可研资料之日起,环评表未能在20个工作日、工业类项目环评报告未能在30个工作日、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含大纲)未能在40个工作日提交审批部门的,并且建设单位有合理投诉的,记1点。项目建设单位认可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不予记点。
      (2)环评文件经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文稿的,超过2天及以上的且有合理投诉的记1点,项目建设单位认可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延期报批的书面申请,不予记点。环评文件修改后仍不满足《专家评审意见》要求的记1点。不累计记点。
      (二)对环评单位工作的综合考核
      通过环评文件点数百分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对环评单位上述3项综合考核,确定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点数百分率。
      四、年终考核实施办法
      年终考核采取现场抽查考核和环评文件抽查考核两种形式,实施办法如下:
      (一)现场抽查考核
      省厅评估中心抽取部分在湘环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配置,固定工作场所条件,设备仪器等。
      2、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人员的管理、环评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和档案管理等。
      3、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抽取部分环评文件档案,主要检查内部审核记录表原件及其它质量保证体系记录文件。
      (二)环评文件抽查考核
      1、环评文件抽取
      在各环评单位上报的2011年已审批环评文件列表中,抽取省内地市、区县级和外省省级及其下级审批的环评文件。甲级和乙级环评单位随机抽取环评报告书3~5本,仅具备报告表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单位随机抽取报告表3~5本。考核环评文件抽取后,各环评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抽环评文件的报批本纸质文件(含全套附图附件)和批文(复印件)送至省厅评估中心。
      2、环评文件考核
      考核专家从非环评单位专家中抽取。专家审阅后填写《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见附表3)。根据每个环评文件的《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考核情况,表中各条考核情况,每3条“基本符合”或1条“不符合”,即记1点。一份环评文件在抽查考核阶段可重复记点。最后汇总各环评单位抽查环评文件记点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五、市州考核办法
      各市州环保局根据本《方案》,组织对本市州及下属县(市区)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进行考核。将季度考核结果(见附表6)汇总上报省厅。逾期未报的市州,省厅将暂停受理该市州环评文件。
      六、考核结果汇总与处理办法
      (一)考核结果汇总
      1、市州考核结果列入省厅对在湘环评单位的日常考核内容进行汇总。
      2、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记点汇总形成2011年年度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处理办法
      1、每一季度的日常考核结果在省厅网站公布。
      2、环评单位日常考核累计点数达到18点或环评文件点数百分率累计达到40%,暂停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2个月、限期整改;年内累计点数达到24点或环评文件点数百分率达到50%的,报环保部处理。
      七、考核时间规定
      1、本《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省厅其他与本《通知》精神相违的文件,以本《通知》为准。
      2、考核周期规定。本《方案》考核周期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结果在本年度有效,不转入下一考核年度。2011年1月1日起至本文件下发前各环评单位所记点计入本年度考核。
      3、市州环保局季度考核汇总结果在每一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我厅。2011年第一季度的考核结果在4月30日前报省厅。
       电子邮箱:hnshjgcpgzx@126.com
       联系电话:(0731)85698129
      附:1、资质管理考核记点表
          2、内审记录表[原则格式]
          3、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
          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率卡
          5、环评单位考核汇总表
          6、各市州环评文件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表1   资质管理考核记点表

项目名称

环评文

件类别

环评单位

项目

负责人

资质考核记点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的填 “√”,不符合的填“×”)

1)承接的环评项目超出评价单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2)主持环评文件及章节、专题的编写人员不符合相关资质规定(    

3)挂证、借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挂证、借证(    

项目受托单位和实际环评单位不一致;环评合作单位有相应资质,但项目承担单位无相关资质;项目负责人为合作单位人员;评审会参会单位及报告介绍人员注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不一致;其它可证明为借证或挂证的情形。

本次记点数

注:存在1)或(2情况之一,记1点,存在3情况的,借证与被借方1点。本次不累计计点

项目评估负责人

签 字

 


附表2   内审记录表[原则格式]

项目名称

负责人

审核人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日期:

修改内容

位置说明

日期:

审核人修改确认

签 字

 


附表3   环评文件质量专家考核表

项目名称

 

环评单位

 

日期

 

考 核 情 况

(根据最终评审意见情况逐条讨论,并在考核栏中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

1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无明显遗漏,方位、距离、规模、性质等描述准确

考核

 

2

环境质量现状选用资料可准确反映拟建地环境质量现状

考核

 

3

产污环节分析全面,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准确

考核

 

4

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

考核

 

5

评价方法、引用标准正确,环境影响预测或分析结论准确、可信

考核

 

6

评价结论客观、可信,可支持项目环境可行性,无弄虚作假行为

考核

 

专家对环评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

项目名称

环评单位

专家姓名

职称/职务

 

附表4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率卡

(项目业主报送环评文件时须提交此卡,不提交视为无投诉)

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环评文件类别

 

 

环评单位

 

 

环评文件送审时间

 

 

环评合同签定时间

 

 

可研等基础资料提供时间

 

 

现场监测时间

 

 

经项目业主认可不能如期提交

环评文件的客观原因

 

 

 

(项目业主公章)

   

 

由项目评估负责人填写

技术评估会时间

报批时间

 
 

 

(符合填 “√”,不符合填“×”)

 

1、业主投诉及未能在规定时限送审

 

 

2、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修改稿

(注:业主书面认可原因不予计点)

 

3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需重新修改

 

 

记点数(注:123不累计记点)

 

 

评估负责人签字

 

 

 

 

附表5 评价单位考核结果汇总表

(此表由考核管理人员汇总填写,每季更新一次)

截止        月底

序号

评价单位

资质管理考核计 

质量管理考核计 

环评效率考核计 

累计总点数

考核期间环评文件总  

环评文件点数百分率

附表6 各市州环评文件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表

                市州(公章)                  考核时段         季度

项目名称

审批

文号

评价单位

(可用简称)

是否存在资质不符问题

是否存在

业主投诉的

拖延情况

专家评审情况(有无较大问题)

是□否□

是□否□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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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专家评审情况是指项目评审会时,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附表3中的较大问题。

关于印发《湖南省在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1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湘环办〔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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