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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1-7704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1-03-2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湘环函〔2011〕102号


 

关于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2011年 3月21日,环保部举办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培训班,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地方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26号)及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摸清污染底数

各市州要尽快核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状况(以2007年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情况,及地表水、空气、地下水、土壤等重金属污染状况),国家将以此作为“十二五”重点治理区域考核的基数。

2、明确减排目标

“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各重点治理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至少削减15%。各重点区域应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做好与《全省“十二五”减排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指标衔接,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并落实到重点项目,项目既要有企业自愿上报,也要有环保部门根据要求下达。

3、加快实施方案编制进度

各重点区域要按照可量化、可考核、“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重点区域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后,报市州政府批准。

湘江流域的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娄底、岳阳市的“重点区域实施方案”,要求在4月15日前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常德、益阳、邵阳、自治州、张家界、怀化、永州市的“重点区域实施方案”,要求在4月25日前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全省14个“重点区域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提请市州政府批准后上报省环保厅。

4、加强沟通衔接

加强与发改、经信、国土等部门的沟通,保障“重点区域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各项“十二五”规划之中。

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省环科院的衔接,以保障目标、项目、进度与全省规划的协调,请与省环科院联系,获取已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清单以及总量目标预案等。

联系人:

省环保厅 汤宏 电话/传真:0731-85698076

省环科院 陈亮 

EaIl: 27171563@qq.com

 

 

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污防  重金属  方案  编制  通知


 

关于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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