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湘环函〔2011〕102号 |
关于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2011年 3月21日,环保部举办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培训班,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地方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26号)及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摸清污染底数
各市州要尽快核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状况(以2007年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情况,及地表水、空气、地下水、土壤等重金属污染状况),国家将以此作为“十二五”重点治理区域考核的基数。
2、明确减排目标
“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各重点治理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至少削减15%。各重点区域应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做好与《全省“十二五”减排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指标衔接,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并落实到重点项目,项目既要有企业自愿上报,也要有环保部门根据要求下达。
3、加快实施方案编制进度
各重点区域要按照可量化、可考核、“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重点区域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后,报市州政府批准。
湘江流域的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娄底、岳阳市的“重点区域实施方案”,要求在4月15日前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常德、益阳、邵阳、自治州、张家界、怀化、永州市的“重点区域实施方案”,要求在4月25日前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全省14个“重点区域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提请市州政府批准后上报省环保厅。
4、加强沟通衔接
加强与发改、经信、国土等部门的沟通,保障“重点区域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各项“十二五”规划之中。
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省环科院的衔接,以保障目标、项目、进度与全省规划的协调,请与省环科院联系,获取已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清单以及总量目标预案等。
联系人:
省环保厅 汤宏 电话/传真:0731-85698076
省环科院 陈亮
EaIl: 27171563@qq.com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