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1-7703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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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今年起,我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将陆续届满,为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证工作,依法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和换证工作要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为依据,市、州环保部门及时督促将届满单位做好许可证延续和换证工作。
二、许可证延续和换证上报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5、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账,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
6、市、州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三、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审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对申请延续和换发许可证材料进行审查。
1、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要求材料规范、完整。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2、持证单位在首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的事项,或在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或受到整改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我厅将在审查期间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
3、审查合格的,我厅将换发新证,领证时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审查不合格的,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如许可内容、场地有较大变化的,不属于延续与换证范围,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予以核发。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切实以此次许可证延续和换发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辐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许可证延续和换证工作。
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