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1-7702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1-01-1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是环保部下达的两年更新调查工作的一部分,为做好此次更新调查工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基础,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通知》(环发[2010]142号)精神,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保部2008年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其中非重点估算是由地市级环保部门估算并向下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省级环保部门根据2008-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等情况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国家。城镇生活源采取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其余以区县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人员,保障经费,从根本上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保障不足的问题,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对地市级和区县级更新调查工作业务骨干及重点污染源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请各级环保部门配合做好组织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数据获取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农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疏通数据获取渠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分析,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与经济发展等数据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更新调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汇审工作;区县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1年1月10日之前)
省厅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业务培训、表格印刷等。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1月11日-2月28日)
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3月1日-4月10日)
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3月15日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审核及上报工作;4月10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华南督查中心将在4月14日之前完成对我省更新调查的核查工作。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1年4月-7月)
省厅将根据各地数据上报质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更新调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市州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同时适时开展更新调查表彰工作。
五、其它事项
此次更新调查结果是确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的基础数据,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42号)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
4、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
抄送 |
|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