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项目
- 索引号:430S00029/2010-4833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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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做好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项目
关于做好2010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项目
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我省共安排资金1.651亿元,项目11个。为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8月底环境保护部在河南济源召开了部分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实施现场会,对2010年项目的实施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项目的实施,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的实施工作。今年是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设立和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坏既关系到当前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效,也影响到今后全国和我省专项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方向。因此,相关市州环保局和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专项资金的实施和监管工作,尽快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按要求完成、专项资金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的完善细化工作。为保证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专项资金有关要求和专家意见,在本通知下发10日内进一步完善、细化实施方案后上报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实施方案经我厅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并作为项目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以下标准:一是治理目标明确,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应可量化、可考核。如项目的建设标准,建成后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主要重金属污染物的削减量、项目实施进度等应明确,重点防控区项目应对全部项目做出时间安排,其中专项资金支持的子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其余项目实施期不超过1年。二是实施方案应进一步深化,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上报,并由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三是项目选取的治理技术应先进可靠。对于工业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项目和工业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推广项目所采取的治理技术必须与申报时所选择的技术相一致,不得更改拟采用的技术。四是资金安排应合理。特别是重点防控区项目,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分别用于的子项目名称,便于对中央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督查力度,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配套资金和其他建设条件,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需调整的,应报我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调度,项目单位每季度将实施情况报我厅相关处室,以便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技术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10日内将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报我厅科技标准处备案。
四、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各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款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严禁用中央财政资金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我厅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性检查,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于项目进展不力、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我厅将在下年度减少或取消对该地区和企业的资金支持。
五、请各项目单位在本通知下发10日内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我厅相关处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文 涛 规划财务处 85698059
汤 宏 污染防治处 85698076
何晓红 科技标准处 85698109
周胜文 自然生态保护处 85698050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