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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10-4830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10-02-0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发[2010]6号

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

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环保部决定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照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9年和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调查重要性

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

二、总体要求

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的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三、时间安排

2010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1231,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2011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1231,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各市州环保局于当年330日之前将上年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厅。

四、调查经费

更新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到位。

五、质量保证

市、县级环保局根据省厅的统一规定,建立更新调查工作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负责;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华南督察中心负责对我省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核查工作;市州对本辖区数据质量审核把关后上报省厅。

六、资料填报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环保部对此次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责任制,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和上报材料真实可靠。

此次更新调查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湖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证“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顺利完成的同时,运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改进“十二五”环境统计工作,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环保部决定于2010年初在常规环境统计上报同期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必要性

污染源排放基数的确定是制定“十二五”环境规划和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基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2007年度的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十二五”各项工作的基数。为了比较准确地获取“十一五”末期污染源数据,我们在继续按现行方法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同时,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这样做不仅可以获得“十二五”各项污染物排放基数,为“十二五”环保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还可以达到实战演习、积累经验的目的,为“十二五”总量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 调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对象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个部分。调查的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一)调查对象

1、工业源

⑴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⑵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2009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改扩建企业。

⑶增加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企业。

⑷污水处理厂和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全部纳入重点调查。

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的企业。

2、农业源

⑴种植业以县(区)为调查单位。

⑵畜禽养殖业发表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以县(区)为调查单位。

⑶水产养殖业发表调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以县(区)为调查单位。

3、生活源

⑴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单个三产活动单位此次不调查。

⑵机动车按照市州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口径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二)调查内容

1、工业源

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源

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生活源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调查污染物的种类:参照常规环境统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基础,并考虑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污水处理厂调查增加总磷、总氮。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调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三、 时间安排

调查标准时点为20091231。调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200911-12月,开展动态更新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调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培训等工作; 20101-3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表填报、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上报等工作;20103月,各市州组织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审核并将汇总数据上报环保厅。

电子数据库上报时间:市州为2010331日前,区县为2010228

四、 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工业污染物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1、工业源

工业源采用重点调查加非重点估算方式进行。工业源调查基表由污普详表简化而成。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沿用污普调查方式进行。

(二)农业源

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由县(区)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由县()为单位统一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测算。

(三)生活源

1、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2、机动车调查沿用污普调查方式进行,由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机动车在用数量和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五、 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和市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重大事项,负责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市州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环保部提交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等。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需要,成立本地区动态更新调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保留市、县原有普查机构,继续负责此次更新调查工作;若已撤销,则由总量减排牵头负责。省内大型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协助所在区域的动态更新调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三)质量保证

省环保厅总量办和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指导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工作。市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调查实施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对质量负责,市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数据质量负总责。

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实行四级审核制度,即调查对象内部审核、调查人员审核、环保部门联合会审和抽查审核。动态更新调查的抽查工作由华南督查中心联合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完成,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县(区)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督查中心组织对省、市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和更新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四)机制保证

为确保动态更新调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各项工作机制,重点落实好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和工作调度与督查制度。将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厅按上报数据情况组织进行评比表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开展调度与督查,树立典型,推广经验,督促后进,整体推进。

六、 调查经费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七、 资料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国通报。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此次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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