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费收缴及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07-4699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7-01-0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排污费收缴及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
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排污费收缴及
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6〕86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市州支行:
根据《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排污费执行新的分成规定。为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分成及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或复核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排污费缴入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国库。
二、各级国家金库按照下列比例对排污费(含滞纳金)进行划解入库: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省国库;
(二)设区的市(含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5%缴入省国库,65%缴入设区的市国库;
(三)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省国库,10%缴入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库,60%缴入县(市)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国库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污费的入库、划缴、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市(州)、县(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本部门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含附表)书面上报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须同时上报市(州)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此通知下达之前,2006年滞留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排污费必须在12月底前按照新的分成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已缴入国库未按新的分成比例划缴的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2月底前开具更正通知书通知同级国库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否则,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排污费收缴情况季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收费 收缴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共印10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
排污费收缴情况季报表
年 季度
执收单位:(公章)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本季度 |
累计 | |
征收
及缴库情况 |
征收排污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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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中央国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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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中央国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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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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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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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省国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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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省国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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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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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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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市国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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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市国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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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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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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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应缴省国库金额=征收排污费 #215;分成比例
2、有退付、退库情况的须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