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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430S00029/2006-6239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6-12-31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6〕81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收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现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国家、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自2007年1月1日起缴存保证金,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 保证金 管理 办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各市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共印8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有关建设单位缴存的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资金。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等待结算收入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6]84号)的要求做好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缴存保证金后,不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扩、改建的轻工、纺织、黑色冶炼、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缴存保证金。具体缴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名录见附件一。
第四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保证金;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保证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保证金。
第五条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同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在收到《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将保证金一次性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保证金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由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之前,缴存20%,其余80%部分在项目动工前缴清。
第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证金设立台账,进行专账核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分户计算利息。
第七条 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建设项目环保投资额的5%—20%。其中环保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缴存比例为20%,环保投资500万(含)—1000万元的缴存比例为15%,环保投资1000万(含)—2000万元的缴存比例为10%,环保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缴存比例为5%。单个项目缴存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项目环保投资额的20%,不设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收取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保证金退还申请表;(2)“三同时”验收的相关材料。收存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退付申报单,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分期竣工、分期验收合格的,保证金按竣工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占环境保护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分期退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其他部门审批不能开工建设或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确认收入后,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缴入同级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未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防治污染能力不能适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3、污染物排放超过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4、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未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的;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要求的;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
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相应措施未得到落实的;
8、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或试生产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9、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清保证金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同意免交保证金,违规挪用、截留、挤占保证金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予退还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应缴纳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名录
2. 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
3. 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1:
应缴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名录
序号
行 业
类 别
1
轻工业
制浆造纸;制革(含合成革);合成脂肪酸;纤维板制造;酿造业。
2
纺织工业
毛纺织染整;棉、化纤及其混纺染整;麻纺织业中的脱胶、浸解及染整;粘胶、维纶、涤纶、晴纶纤维制造。
3
黑色冶炼工业
钢铁冶炼、炼焦业;电解锰、二氧化锰项目。
4
有色金属工业
有色金属矿的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含重金属、稀有金属、贵金属、轻金属冶炼以及砷制品)。
5
化学、石化工业
无机盐工业中的铬盐、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铜盐、黄磷、锌盐制造,氯碱工业;农药制造;硫酸、硝酸制造;染料、涂料制造;石油炼制;有机原料制造(包括:基础有机原料中的乙烯、丙烯、丁烯、苯、甲苯、二甲苯、乙炔和萘制造业;基本有机原料中的有机氧化物—醇、酮、酯、酸、醛和环氧化物制造,有机氮化物—胺、腈、酰胺和吡啶制造,卤化物—氯甲烷、氯乙烷、氯乙烯、环氧氯丙烷制造,有机硫化物—硫醇、硫酰制造,芳烃衍生物—苯胺、硝基苯和苯酚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合成树脂(塑料)、合成橡胶和合成纤维制造。
6
医药工业
化学合成药制造;抗生素类药制造。
7
电力工业
火电和水电企业。
8
建材工业
水泥、岩棉、玻璃纤维制造。
9
机械工业(含航空、兵器工业)
专业热处理、电镀线生产项目;火炸药制造项目。
附件2:
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
#215;环缴字[ ] 号
你单位建设的 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额 万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于近期由我局批复(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根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请你单位将占环保设施投资额的 %,共计 万元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于 年 月 日前缴存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特此通知。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15; #215; #215;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和户名
账 号
项目名称
总 投 资
环保投资
保证金
缴存额
缴存时间
环评文件
审批时间及审批文号
“三同时”验收单位及验收时间
保证金
收存单位
审查意见
业务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拟退还本金
利息
合计
领导意见:
#215; #215; #215;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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