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分解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06-6239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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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分解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环函[2006]161号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任务,将总量削减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和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要尽快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并认真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重点企业;
二、重点企业的确定方法:
以2005年统计数据为准,各市州确定的重点企业必须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按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砷、镉4项主要污染物中一种单项计算)大于等于该市州对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5%。同时重点企业名单要与本《通知》所附(附件2)重点企业名单相比对,确保前者必须涵盖后者;
三、重点企业总量指标分解原则:
(一)企业和县市区总量指标的分解要与具体削减措施相结合(提出具体治理措施);
(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不得小于所在市州责任书上明确的削减率;
(三)与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局直接签订责任书的企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原则上不再变动。
四、各市州环保局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将重点企业和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分解表报省局审核。
联系人:省环保局污染管理处 谢驰
电话:0731-5792275
传真:0731-5792275
电子邮件:wgchhnepb@tom.com
附件:1、重点企业和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分解表附件1.doc
2、各市州重点企业名单附件2.xls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