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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索引号:430S00029/2006-6237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6-06-12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衡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衡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把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快速响应,有序行动,及时控制事态,妥善处理、处置、降低、消除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理制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生态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理、处置,提高我县全社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响应、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由衡东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一、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放射性污染源等方面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以及事故发展过程,立即做出反应。
  2、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确认后应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参加县政府和县环保局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指挥所属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
  5、指导公众进行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开展消毒去污处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衡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
  衡东县人民政府设立衡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委),县环境应急委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1、县环境应急委组成:县环境应急委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计划发展局、县经济发展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新闻办、县消防大队、武警衡东县中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设衡东县环保局,电话:5222473,为县环境应急委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其职责为: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污染物处置、环境监测等应急人员的培训;承担县环境应急委指定的其它工作。
  2、县环境应急委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4)部署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5)指导或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3、县环境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组织拟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性处置的应急处置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环保局拟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行动方案。
  县水利局:会同县环保局拟定省重点流域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流域的水力应急调度,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环境事件中对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及家畜的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环境事件中国家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转移、安置。
  县计划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灾区应急救援物质、生活必需品、电力供应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质,设置临时避难所,保障受害群众的转移和处置及安置。
  县新闻办:负责发布应急事件的新闻。
  县建设局:负责受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的安全控制和灾后环境清扫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和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行动。
  县消防大队:负责事件现场的火灾灭火、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泄漏的隐患处置。
  武警中队:负责参加救援、抢险、警戒、保安等工作。
  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环境应急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县环境应急委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委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求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指挥部职责:组织各工作组及时集结;指定当地应急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并领导其工作,特殊情况下指定现场指挥长;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视情况,请示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相邻县人民政府提供救援支持,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确认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环境应急委报告,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计划;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县环保局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承办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县环境监察大队
职责:
  (1)落实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县环保局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环境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检查、落实环境应急器材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了解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废弃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
  (3)接收县政府环境应急命令、指示,接收县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事件通报,接收事件责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应急监测组:
  成员:县环境监测站
  职责:
  (1)协调、指导清除与控制污染源。
  (2)对事发现场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进行监测。
  (3)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参与放射源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
  (4)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中心报告事态进展、应急监测结果,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5)完成现场指挥部、环境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其它任务。
  应急救援组
  成员:根据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县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受指挥指令,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
  评估咨询组
  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
  职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闻发布组
  成员:县新闻办、衡东县环境保护局
  职责: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保障组:
  成员:根据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县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员。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县应急指挥系统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程度,按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原则,可视情况调整应急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
  县环保、公安、安全监督、气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污染物排放、辐射、放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与收集。
  (1)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环保局负责;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交通局负责;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信息收集
  (1)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接受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报警。
  (2)全县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事件电话报警与信息监测、传递、发布网络,实现信息社会化。
  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颜色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Ⅰ级、Ⅱ级、Ⅲ级预警确定与发布:县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我县境内发生可能导致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县环境应急委,提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建议,并报上级环境应急委确定。
  (2)Ⅳ级预警确定与发布:县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县区境内发生可能导致一般环境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县环境应急委,并提出蓝色预警建议,由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3)发布途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4)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同级媒体发布预警公告。
  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县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实进展情况。
  (5)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5、预警支持系统
  县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事件预警体系,形成市、县二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危险发布、应急指挥的环境预警网络。
  县环保局应完善和更新辖区内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化学品、辐射、放射源处置等资料档案,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响应级别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2、响应级别的确认实施: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负责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由衡阳市政府负责确定,市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确定,县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3、响应关系
  (1)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环境事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立即报县政府和上级环境应急委。
  (3)确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4)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环保部门特别指定的需启动本预案的环境事件。
  (二)县环境应急委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时,由衡东县环境应急委响应,启动并实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立即向上级环境应急委报告,县环境应急委进入工作状态。
  3、启动现场应急指挥部,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
  4、迅速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
  6、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避免事件恶化。
  (三)、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方法
  (1)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
  (3)组织相关部门启动各类专业环境应急预案,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有关类别(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警、卫生防疫、水政、渔政、消防医疗救助等)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县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县政府根据污染级别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告。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Ⅱ级)以上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级专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当中造成不利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再由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七、指挥和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可能涉及的毗邻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县突发环境应急委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处置系统提供的技术指标,确定被转移、疏散范围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衡东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八、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九、通报与信息发布
  所有对外通报与信息发布均由县突发环境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为了避免在社会中造成不利影响,禁止个人擅自向外发布任何信息。
  1、事件的通报
  (1)及时向毗邻及可能波及的县市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环境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三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结果,根据上级预案要求和情况及时发布。
  十、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故地点设置安全线。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十一、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 应急终止行动及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应急结束后,由衡东县人民政府组织我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2)社会救助: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展赈灾捐赠活动。
  (3)保险: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县政府备案,并抄送衡阳市环保局。
  (6)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7)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二、应急保障
  1、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我县突发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
  2、资金保障
  县突发环境应急机构工作所需资金由我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县计划、财政局统筹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政府应保证我县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经费,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我县财政预算。
  3、通信保障
  采取有线通讯,无限通讯与网络传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环境应急委相关部门要确保环境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4、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突发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突发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充分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化工,造纸,麻纺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环境应急机构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大众开展环境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7、监督检查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的监督管理。
  十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所应尽环保职责,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本预案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则 1:环境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或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大放射病的事件;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的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附 则 2: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
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生命受损的区域。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故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察院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衡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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