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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湘江流域企业排放镉、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06-6236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6-03-0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加强湘江流域企业排放镉、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环发[2006]18号

湘江流域各市环保局:

湘江作为沿江各城市主要饮用水源,防止湘江水污染将关系到上千万人民的饮用水安全。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污染物排放增多,导致湘江重金属环境容量趋于饱和,枯水期尤其突出,即使湘江进入丰水期,镉、砷含量仍居高不下。为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湘江镉污染防治的有关批示,防止湘江流域重金属再度严重污染,确保湘江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湘江流域企业排放镉、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管理通知如下:

1、凡在枯水期已被责令停止生产的废水中涉及排放含镉、砷等重金属的冶炼、化工等企业,在湘江流域重金属环境容量未得到缓解的情况下,暂不准恢复生产,责令限产的继续限产。

2、对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污染严重的涉镉、砷排放企业,以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新建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对列入关停的企业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设备、取消有关证照等措施,杜绝企业死灰复燃。

3、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但外排重金属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采取限产、停产限期治理措施。对到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4、对经环保审批的新建项目,试运行超过三个月而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依法责令停产,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5、对利用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要求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凡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此项经营活动,对发现无证经营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

6、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企业偷排、违法排污现象要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并对企业实行停产整治,整治不到位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以上要求,对本地区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分门别类落实相关措施,并将情况报省环保局备案。其他市州环保部门可参照此通知对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管理。

二○○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湘江流域企业排放镉、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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