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05-0399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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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环境保护局:
一、切实提高环境安全意识,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作为当前各级环保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一把手亲自负责,明确责任,强化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加大对居民集中区、环境敏感区内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对造纸、化工、印染、制革、冶炼、采选矿等重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继续实行重点监控;对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沿岸、洞庭湖区及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岳阳云溪等重点区域加大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排放企业以及生产、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源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枯水期间化工、印染、制药等重污染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有大量污染物排放的检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检修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修期间,当地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因污染物大量集中排放造成污染事故。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成立环境应急队伍,明确责任,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要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企业建立档案。督促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岭炼油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环境事件应急演习。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应迅速赶到现场,落实处理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
四、严格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事发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事发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凡造成流域、跨区域污染的,应在发现事发2小时内向下游或受影响地的环保部门通报。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汇报国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表》(附后)和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上报我局环境监察总队。
省局应急事件值班电话:
刘伟志 13808482926 5464834(办)
谢 立 13975866666 5462668(办)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30号)
2、《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表》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2
环 境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情 况 表
企 业 名 称 |
所 处 位 置 |
主要污染物 |
危险化学品名称 |
放射源名称 |
具 体 隐 患 |
预计后果 |
处理措施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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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所处位置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特征填写,如: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主干流沿岸、环境敏感区等等。
2、如企业没有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则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