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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05-0399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5-11-09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加强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环发[2005]72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近几个月来,我省一直久晴不雨,各流域已相继进入枯水期,湘资沅澧四水部分支流出现干枯断流,湘江水位已接近历史最低水位,株洲段已下降到历史最低水位,水体自净能力急剧下降,水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湘江流域枯水期防治水污染应急预案》,现就枯水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枯水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件实事”的重要举措来抓,积极与气象、水文、水利、建设、工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防止辖区内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出境水水质达标。

二、各市、州环保局要会同同级工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企业排污情况和水体的纳污能力,制定枯水期间工业企业限(停)产减排预案,在必要时实施。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尤其是化工、造纸等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已建成的城市污染处理厂应满负荷运行,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对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罚。若发生水污染事故,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降低污染事故的危害,减少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重点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过程的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浸出、泄露造成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五、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特别是城市交接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对污染源的监测要在日常监督性监测的同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要加大监测频率,增加监测因子。对污染源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总量以及水环境质量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报告同级环保部门。

六、大力开展以节约用水为主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活动,督促和引导用水大户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取水量和排污量。

七、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主动和水利部门协调,合理调度水资源,各水库和航电枢纽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补水的准备。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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