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于今年4月下发了《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建[2004]13号),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现将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申报额度 在湘财建[2004]13号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拨款补助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项目总投资在100-400万元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5%;项目总投资在400-800万元以内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符合贷款贴息要求的项目,申报贷款贴息额不得超过项目贷款额度的3%,贴息时间为一年。 列入国家及省污染防治重点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不依法足额交纳排污费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文件。简要概述项目情况,环境效益、总投资、申请资金等。 2、湖南省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表(见附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其中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200万元以内或总投资1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意见。其中总投资3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类别相一致(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乙级资质或乙级以上的单位编制。 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类别相一致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意见。 申报使用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上述材料应报送纸制文档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不需签章)。 三、申报程序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通过所在市州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也可通过网上申报(2005年6月30日后接受网上申请),但从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纸制文件邮寄到省环保局(以收到日邮戳日为准)。 两年内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第三年应重新申报。2004年底以前己经申报但未安排资金且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 省环保局常年受理项目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申请上半年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在1月底以前申报,申请下半年使用计划的项目应在6月底以前申报。 五、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在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中选取。被选中的项目按国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联合上报。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网址: www.hbj.hunan.gov.cn 电子邮箱:wgchhnepb@tom.com 附件:湖南省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表
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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