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04-1599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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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管理的通知
湘环发[2004]59号
为加强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管理,规范进口审批,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打击和预防转让、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进口废物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的申报程序
需要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首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向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环保部门初审后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根据申请材料、市州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加工利用单位加工能力和实际生产情况提出加工利用单位审批总量的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保部门不受理贸易(代理)单位的申请。
二、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加工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3、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加工利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进口废物申请:
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
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
6、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
7、其他国家环保总局规定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
四、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口和加工利用废物,严禁转让、倒卖进口批准废物证书或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应于每季度初10号以前将上季度进口和加工利用的废物种类、数量、加工利用完成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上报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
未按时上报进口废物情况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废物加工利用单位进口、延期、更改、申领下批准书的申请。
五、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有关规定
1、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2、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彻底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
3、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台帐制度,记录每批入厂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拆解后各种成份的去向,包括接受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不可利用残余物的处置情况等。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定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台帐。
4、定点加工利用单位除按季度将进口废物情况报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外,还需报送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将以此作为确定第二年定点单位的依据。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加工利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上报省环保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