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湖南省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收贮安全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29/2004-1599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04-02-25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加强湖南省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收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技术的利用,我省已建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并投入试运行。为确保我省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收贮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的公益性环境保护设施,担负收贮和暂存全省境内工农业生产、科研、医疗、教育和地质勘探等领域核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建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是城市综合整治和污染源集中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保护环境和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二﹑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加强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建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收贮、辐射防护及安全保卫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加强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收集、包装、运输、贮存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环境及人员安全;制订核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防止突发污染事故发生。
三﹑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正常运行,涉及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稳定,关系到公众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冲击和破坏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正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南省公安厅批准,无权对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特别是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库区周边社会治安的管理,协助做好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产生放射性废物及存有废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安全包装,由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专用收贮车运送至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存贮,并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核定的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交纳送贮所需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对拒不送贮、擅自处置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对造成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丢失(含被盗),引起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放射性废物及废放射源的运输是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收贮工作的重要环节,放射性废物及废放射源专用车的运输安全保障工作,途经地公安机关应予支持。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按规定做好运输过程的辐射防护。
六﹑放射源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并报告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不了解情况的人员要耐心说明和解释,对无理取闹﹑干扰湖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收贮工作的,不听劝阻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