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 索引号:430S00029/2016-7609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6-10-12 17:05
- 名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为做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立法工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要求,我厅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召开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听证会,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关于“建议增加关于农业固废管理规定的条款。”
已采纳。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并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膜、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建立专门的收集、贮运系统。
使用农用薄膜、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关于“建议细化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条款”。
已采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或引入市场 机制收集、清运、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依法进行资源化利用。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引入市场机制统一运输、处置。
3、关于“建议应明确谁污染、谁负责的污染责任”。
已采纳。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
4、关于“建议细化垃圾的分类”;
已采纳。
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两类:
(一)湿垃圾,包括家庭餐厨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
(二)其他垃圾,湿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5、关于“建议鼓励更多机构参与垃圾分类”
已采纳。
第三十一条鼓励多元主体收购生活垃圾中可利用固体废物,并按财税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6、关于“建议细化退役场地的管理”。
已采纳。
第十二条下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场地,应当事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报告:
(一)化工、有色金属、医药、电镀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地;
(三)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
(四)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污染风险的场地。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编制场地修复和利用方案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关于“建议完善固废相关信息集中发布的条款。”
已采纳。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于每年的六月五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8、关于“建议危险废物应采取更严格的措施,立足于本省,合理利用外省资源”。
已采纳。
第四十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禁止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利用,可从省外转入进行利用的危险废物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转移目录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的成分分析报告,成分不符合项目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控制标准的,不得转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一)将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贮存或者处置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目录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利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移目录内危险废物但成分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控制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