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 索引号:430S00029/2014-3493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4-12-04 08:01
  • 名称: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听证会代表来自机关、学校、法律界、媒体、企业、环保NGO、普通市民共23名。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关于“增加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实公众参与的条款。”

    已采纳。

    第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宣传普及,促进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关于“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适当调整。”

    已采纳。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或排放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关于“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垃圾焚烧设施的有关要求需从严。”

    已采纳。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电子废物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采用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和使用垃圾焚烧设施。

    4、关于“关于完善和倡导绿色出行方面的内容”

    已采纳。

    第十条 公民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自觉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销售、使用。

    5、关于“建立全省范围内PM2.5的监测。

    已采纳。

    第三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监测网络,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空气质量公报、日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此外,我省已有文件要求,目前监测网络已覆盖全省范围,2015年实现PM2.5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同步。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10146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