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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 索引号:430S00029/2011-7688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1-10-28 15:13
  • 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

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十一五”时期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81%10.72%,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州人民政府是我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十一五”时期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长沙、衡阳和株洲等3市人民政府,在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株洲、益阳和岳阳等3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建设“四化两型”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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