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硫酸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硫酸生产厂或车间。
1标准的分级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硫酸生产厂排放尾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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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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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规定
3.1 当废水排入城镇、工矿区农村集中取水点上游时,其排放口距下游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0M;当排入取水点下游时,其排出口距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M。
3.2 尾气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S02=2.86尾气C2 (1)
Q硫酸雾= V尾气C3 #215;10-6 (2)
式中:QS02————尾气二氧化硫排放量,kg/t硫酸;
Q硫酸雾————尾气中硫酸雾(工矿SO3)排放量,kg/t硫酸;
C1————进转化器二氧化硫浓度,%;
C2————排放尾气中二氧化硫浓度,%;
C3————排放尾气中硫酸雾含量,mg/Nm3;
x————二氧化硫总转化率,%;
a————三氧化硫总吸收率,%;
V尾气单位硫酸产量排放尾气量,Nm3/t硫酸。
3.3 尾气排放烟囱高度应符合GB3840-83《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高度。
3.4 采用水洗净化的硫酸厂(车间),排放污水量不得超过15m3/t硫酸,并严禁用稀释的方法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开停车时,二氧化硫浓度变化较大,必须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五日。
3.5 小于4万吨未建尾气治理装置的硫酸厂,1986年前暂按下列指标执行。限期治理,到1986年开始均按本标准执行。
最高允许排放量:SO230kg/t硫酸,硫酸雾180mg/m3。
3.6 冶炼烟气制酸流程只按表1高度的浓度执行。
3.7 改建、扩建厂按表1现有厂类型的标准执行。
3.8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要求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二氧化硫、硫酸雾的取样点设在尾气排放烟囱的进口处;废水中砷、氟和重金属离子的取样点设在硫酸厂(车间)废水总排放口。
4.2 制订本标准所依据的分析方法是《硫酸工业废气、废水检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