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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5-08-29 00:00   【字体:    

GB 4911-85

(1984年8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5年8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钢铁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钢铁企业。

1标准分类

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标准值

2.1 黑色冶金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废气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1 钢铁工业废气粉尘排放标准值

生产工艺及其设备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Nm3
 
新建厂
现有厂
矿山
破碎、筛分、选矿
150
200
 
原料系统
150
150
 
成品矿系统
150
150
烧结
机尾系统
150
150
 
机头
150
300
 
带式球团
150
150
 
竖炉球团
150
300
焦化
煤及焦的破碎、筛分、转运点
150
150
 
耐火
镁石、白云石、石灰石(包括熟料)等耐火材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转运点等
150
150
 
硅石、粘土、高铝矾土(包括熟料)等耐火材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转运点等
100
100
 
高炉出铁厂(一次烟尘)*
150
200
炼铁
贮矿()(): 烧结矿、焦炭、铁矿料槽
150
200
 
原料转运站
150
200
 
氧气顶吹转炉**
未燃法
半燃烧法(不降罩操作)、燃烧法
 
100
 
150
200
 
连铸: 火焰清理机
150
150
炼钢
电炉**
150
200
 
平炉**(顶吹氧)
150
150
 
炉外精炼炉、铁水脱硫站等
150
150
 
其他: 散装料转运站、辅助物料破碎等
150
200
 
热带连轧精轧机
150
200
轧钢
机械清理机
150
200
 
冷带连轧双平整机
150
150
 
火焰清理机
150
150
 
矿热还原电炉**
敞开、半封闭式电炉
封闭式电炉
 
150
150
 
200
150
精炼电弧炉**
200
200
合金
熔炼炉(钼铁等)
200
250
 
回转窑
200
200
 
其他: 辅助物料及成品破碎、转运点等
150
150

* 现有厂高炉出铁场粉尘的排放标准, 只对容积大于或等于900m3的高炉采用, 对于小于

900m3的高炉暂不作规定。

高炉出铁场粉尘排放标准仅指高炉出铁口、铁水主沟、渣沟及铁水罐等一次烟尘净化设

施粉尘排放标准。出铁场的二次烟尘未作规定。

** 氧气顶吹转炉和平炉、炼钢电炉、铁合金电炉的粉尘排放标准, 不包括装炉料、兑铁水,

出钢和出铁时发生的二次烟尘。

2.2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2 钢铁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艺
pH
悬浮物mg/L
挥发性酚 mg/L
氰化物 mg/L
化学需氧量 mg/L
油类 mg/L
六价铬化合物 mg/L
总硝基化合物 mg/L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新建厂
现有厂
矿山
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废水
6~9
6~9
500
500
 
 
 
 
 
 
 
 
 
 
 
 
 
选矿厂洗矿水
6~9
6~9
400
400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
6~9
6~9
300
300
 
 
 
 
 
 
 
 
 
 
 
 
烧结废水
6~9
6~9
300
300
0.5
1.0
0.5
3.0
200
400
20
40
 
 
 
 
焦化废水
6~9
6~9
200
200
 
 
 
 
 
 
 
 
 
 
 
 
耐火废水
6~9
6~9
200
200
 
 
 
 
 
 
 
 
 
 
 
 
炼铁
高炉煤气洗涤水
6~9
6~9
200
300
0.5
1.0
0.5
 
1.0
 
 
 
 
 
 
 
 
 
高炉水力冲渣废水
6~9
6~9
200
300
 
 
 
 
 
 
 
 
 
 
 
 
炼钢
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
6~9
6~9
200
300
 
 
 
 
 
 
 
 
 
 
 
 
轧钢
轧钢废水*
6~9
6~9
200
300
 
 
 
 
 
 
10
15
0.5
0.5
 
 
铁合金
封闭电路烟气除尘废水
6~9
6~9
200
300
0.5
1.0
0.5
1.0
 
 
 
 
0.5
0.5
 
 
 
铁合金含铬废水
6~9
6~9
200
300
 
 
 
 
 
 
 
 
0.5
0.5
 
 
联合企业总排出口
6~9
6~9
200
300
 
 
 
 
 
 
10
15
 
 
 
 

*轧钢废水包括铁皮及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2.3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高炉煤气洗涤水、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轧钢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3规定。

3 钢铁工业主要装置的废水最低容许循环利用率

废水循环利用率%
 
缺水区
丰水区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 gt;
85
65
高炉煤气洗涤水 gt;
90
70
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 gt;
90
70
轧钢生产废水 gt;
85
65

2.4本标准表3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两年后执行。

3其他规定

3.1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的废水,同选矿厂的废水合并排放时,应符合选矿厂的洗矿水的排放标准。

3.2炼铁用高炉煤气洗涤水冲渣时,排放的水力冲渣废水中挥发性酚、氰化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按高炉煤气洗涤水标准执行。

3.3轧钢废水包括含铁皮及含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3.4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洪水季节排放废水的悬浮物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工业新水(原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工业用水)悬浮物含量。

3.5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6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密集居民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检测

4.1粉尘排放浓度的测定。

4.1.1 破碎、筛分、配料和物料转运过程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取样口应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各种炉窑的烟尘,取样口应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处,未装除尘装置的炉窑,取样口应设在炉口或尘源最大浓度排放口。

4.1.2 连续稳定排放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取样,间歇或波动幅度较大的排放源,在高峰排放期取样。

4.2废水排放浓度测定

4.2.1废水监测取样口,设在厂(矿)外排口。取样应注意生产和废水排放量的变化,使水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4.3样品保存

4.3.1采集样品后若不能及时分析时,应按表4规定的条件保存。

4 废水阳品保存条件

d
pH
4
5
悬浮物
4
6
挥发性酚
 
加氢氧化钠至pH=12或每升水样
1g硫酸铜
1
氰化物
加氢氧化钠至pH=12
1
化学需氧量
加硫酸至pH lt;2
6
加硫酸至pH lt;2
1
六价铬
加硝酸至pH lt;2
10
总硝基化合物
加盐酸
 

4.4分析方法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冶金部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注:“废水”部分已被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代替。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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