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湘财资环指〔2020〕32号)
有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42 号)精神,现将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此款支出功能科目列“2110301大气”,经济科目详见附件。
1、请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执行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2、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4、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0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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