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资环指〔2020〕31号 )
有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我省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情况、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0〕43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列支出功能科目“2110302水体”、政府预算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省直单位经济科目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3、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0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第二批)安排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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