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湘财资环指〔2019〕52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我省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情况、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19〕58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列支出功能科目“2110302水体”、政府预算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省直单位部门预算经济科目列“31099其他资本性支出”,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3、生态补偿资金为预拨资金,根据《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湘财资环〔2019〕1号),实行“先预拨、后清算”。本次对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都给予预拨,2020年还将根据各地的水质水量奖罚考核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情况预拨,2021年将根据湘财资环〔2019〕1号文的落实情况进行清算。
4、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