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此款列功能科目“2110301大气”,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州应按照《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湘财建二〔2019〕2号)的规定,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安排部门工作经费,不得对个人发放奖金。
2、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3、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4、市州财政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等措施,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9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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