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湘财建指〔2018〕12号
有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7〕893 号),为构建长江流域联防联治保护治理新格局,促进长江流域水质改善,推动长江经济带尽快形成大保护格局,现将2017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批)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此款列功能科目“2110302水体”,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见附件,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
2、市州、县级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3、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