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湘财建二指〔2018〕9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环保厅:
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功能科目及经济科目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州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2、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3、市县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4、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适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等措施,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