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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04-08 15:08   【字体:    

各市州、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推进国家水、大气、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环保部、财政部“环规财[2016]17号”、环保部办公厅环办规财[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开展湖南省“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储备库实施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储备库分中央储备库和省级储备库。中央储备库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从省级储备库中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程度综合选取,联合上报,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依托储备库开展。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申报省级项目储备库。今后,对于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分类调度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应依据《工作方案》要求,提前开展项目谋划,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开展具体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时申报项目储备库,并将储备库审核情况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于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三、加强组织部署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将建立促进环境保护项目实施会商机制,加强督促指导。请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相应工作联动机制,确定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

四、实行动态管理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其中省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每年2月底及7月底前各更新一次,其他项目每季度更新一次。请各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按此时间要求,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各类项目上报省级储备库。省直管县和其他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汇总上报。

五、上报联系人

请各市州环保、财政部门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邮箱)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六、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规划财务与国际合作处  张振华

电  话:(0731)85698059

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谢驰

电  话:(0731)85698080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志平

电  话:(0731)85165150

附件:湖南省“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7日

附件

湖南省“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

储备库建设工作方案

为推进国家水、大气、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环保部、财政部“环规财[2016]17号”、环保部办公厅环办规财[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开展湖南省“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顶层设计,及早谋划“十三五”环境保护投资重点项目,建立各级项目储备库,提高各类环境保护项目储备能力;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项目即可落地,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按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结合项目实施基础及环境现状、问题及保护目标,统筹安排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入库项目应以解决本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优先考虑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分期建设,择优支持。区分中央与地方事权,项目储备库按中央储备库和省级储备库分级建设和管理。省级储备库由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申报建立。中央储备库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从省级储备库中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程度综合选取,联合上报。各类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实施依托储备库开展。未纳入中央和省级储备库中的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进展,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对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储备库中项目信息应定期补充和更新,补充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实施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补充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有效激励,严格约束。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作为项目投资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实施进度较快、资金效益较好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进度较慢、资金效益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未安排使用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三、总体要求

(一)储备库组成结构

1、省级项目储备库

以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库为基础,经“二上、二下”程序继续完善。目前,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已基本完成二上审核,经二下后正式形成省级项目储备库。省级项目储备库按工程类型分类,由单个项目组成。

2、中央项目储备库

在省级项目储备库基础上形成,其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项目以总体实施方案(须附带具体工程项目清单,填写附表1、2为基本组成单元,其他类型项目可由单个项目组成,可只报送项目清单(填写附表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由市州及省直管试点县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以单一自然要素单元或多个单元为对象,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总体实施方案应与省“十三五”各污染防治专项任务相衔接,需明确实施范围、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总投资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绩效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总体实施方案项目清单见附表1)。跨县市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市统筹编制,跨市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由省统筹编制。

(二)入库范围

1、水污染防治专项

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26号),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跨省(区、市)跨市州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水体保护相关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2、大气污染防治专项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跨界跨省(区、市)跨市州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3、土壤污染防治专项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项目。

4、其它专项

包括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三)入库条件

以当地政府重视程度、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作为重要依据进行项目选择。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地方及社会已投入部分资金用于总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环保项目。项目成熟度较高,工程项目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申报中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以中央事权项目及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为主,总体实施方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应至少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水污染防治项目涉及的水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重点流域应为经治理能够将本行政区或区域水质稳定保持在III类或将现状水质提升为III类水体的区域,支持重点支流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应与国家划定的优先控制单元相衔接;

2、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湖泊须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且水质目标为III类及以上;

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优先支持列入《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环办函(2015)1057号)的水源地、《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相关水源保护和未达到III类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源的污染治理,且项目实施范围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

4、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应为已完成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或列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或其他影响重大的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改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重点支持没有达到环境质量规划目标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2、大幅度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确定的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

2、污染土壤的风险防控。

其它环境保护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环境问题的区域;

2、能切实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3、总体实施方案或规划中有明确的目标。

(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水污染防治项目中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跨界跨省(区、市)跨市州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应应参照《关于组织报送水污染防治专项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5]1246号)中的《水污染防治专项2015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进行编制,水质较好江河湖泊项目应按照《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环发[2014]138号)、《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环办[2014]111号)编制,并经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

四、建设程序

(一)建立省级储备库。以 “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点项目库为基础进行完善,一般应经过项目谋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或征集项目入库、专家评审、入库储存等环节,最终形成省级储备库项目清单;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具体流程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重点项目库意见的通知》。

(二)建设中央储备库。对已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拟申请中央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报送材料应包括总体实施方案汇总表(附表2)、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总体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对项目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储备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各省(区、市)。

(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中央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部署,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立项等方式下达各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统筹予以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库建设,做好本地区项目储备和相关项目的方案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按照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每年2月底前和7月底前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分别报送当年和下一年度的中央储备库入库项目。省级项目库的项目每季度更新。

(二)积极准备,加快推进

各地应积极推进项目谋划、前期准备、方案批复、开工建设等各阶段工作,动态调整储备项目和充实完善项目信息。尽早开展具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科学测算,积极融资

相关工程项目应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测算。对于暂未制定投资定额标准的项目类别,可借鉴其他相关部门已发布的投资定额标准。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要积极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地方要加大政府投资,建立合理增长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要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遵循市场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四)协调推进,加强考核

储备库建设应结合三年滚动投资规划,做好相关衔接,定期协商调度。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落实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各工程项目建设,从项目储备到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动态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储备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投资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加强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对项目储备质量好的市县,给予一定的项目前期费奖励,并将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推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项目储备质量差的市县,将通报批评并减少安排专项资金。

 附表1-3.xls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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