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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8年以来安排中央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0-03-15 00:00   【字体: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以来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30号),对2008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2008年和2009年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包括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排污费资金项目和2009锰三角地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项目。具体资金情况见下表:

文号

下文时间

金额

2008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

湘财建指[2008]252

2008125

4400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运行费)

湘财建指[2008]333

20081226

3074

2008年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监察与监测能力建设)

湘财建指[2009]15

2009325

2262

2008年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排污费资金

湘财建指[2009]92

2009624

1383

2009年中央排污费资金

湘财建指[2009]58

20091214

3642

2009年“锰三角”地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

湘财建指[2009]187

20091028

4113

2009年“锰三角”地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铬渣场)

湘财建指[2009]344

20091230

1887

2009年中央减排专项资金

湘财建指[2009]250

20091214

5988

二、排查内容:按《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以来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30号)要求。

三、各市州于2010317日前2008年以来安排环保资金项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排查报告、排查表分别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环保厅规划与财务处。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1-85698057(兼传真)

电子邮箱:5464922@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以来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30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与财务处

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报送2008年以来安排中央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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