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8年以来安排中央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以来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30号),对2008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2008年和2009年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包括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排污费资金项目和2009年“锰三角”地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项目。具体资金情况见下表:
项 目 |
文号 |
下文时间 |
金额 |
2008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 |
湘财建指[2008]252号 |
2008年12月5日 |
4400 |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运行费) |
湘财建指[2008]333号 |
|
3074 |
2008年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监察与监测能力建设) |
湘财建指[2009]15号 |
|
2262 |
2008年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排污费资金 |
湘财建指[2009]92号 |
|
1383 |
2009年中央排污费资金 |
湘财建指[2009]58号 |
|
3642 |
2009年“锰三角”地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 |
湘财建指[2009]187号 |
|
4113 |
2009年“锰三角”地区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铬渣场) |
湘财建指[2009]344号 |
|
1887 |
2009年中央减排专项资金 |
湘财建指[2009]250号 |
|
5988 |
二、排查内容:按《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以来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30号)要求。
三、各市州于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1-85698057(兼传真)
电子邮箱:5464922@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以来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30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与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