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
编号( )年 号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任务书
主办单位:(甲方) 环境保护局
用款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 lt;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gt;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相关规定,经研究,安排你单位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万元(资金指标文 [ ] 号)。明确任务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专项资金金额:(大写)
三、配套资金金额:(大写)
四、项目完成期限 年,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
五、完成后达到目标指标:
六、乙方取得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因特殊原因项目需延期或需变更的,乙方应向甲方申报。乙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等项目管理规定。
七、乙方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甲方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湘环发[2007]59号文)。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和挪用。
八、乙方应在项目完成后试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报送《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见湘环发[2007]59号文附件)。
九、乙方不按批准项目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者项目完成后不及时申请验收的,甲方可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专项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本任务书为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的必需凭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时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各两份和收款收据一份)。
十一、本任务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两份。
十二、本任务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财务部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业务管理部门:(盖章)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