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湘财建便函[2007]9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财建便函〔2007〕9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财建[2006]318号)、《关于申报2007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便函[2007]39号)、《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07]46号)、《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07]47号)、《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 [2007]48号),请各市(州)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请参照《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及各类项目对应的申报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视备选项目申报材料的优劣确定最后上报名单。
申报项目数量要求:
各市州每类项目限报1个(具体明细详见附表)
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及要求:
1、请市州将所有项目资料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报送省财政厅一份;
2、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中西部环保执法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附软盘,一式5份)于2007年8月10日前,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附软盘,一式6份)于2007年8月20日前,材料报送省环保局。
3、申报材料采用A4纸正反面印刷,按照申报文件要求的顺序用活页夹装订,表格采用excell格式。所有材料须按规定时间一次性报送齐全,逾期不予受理。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及有关申报文件请登录“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规划财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专栏查阅,网址为http://www.hbj.hunan.gov.cn。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任薇,联系电话:0731-5165150,邮箱:5165527@163.com
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联系人:龙军,联系电话:0731-5480611,邮箱:lj12998@163.com
附件:2007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7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上报时间:2007年8月20日前;参照文件:财建[2006]318号、财建便函[2007]39号)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1、地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长沙、邵阳、永州、益阳)
2、地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株洲、湘潭)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每市州限报1个)
(三)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1、火电厂脱硫脱硝(符合条件的火电厂均可申报;湘潭电厂、石门电厂已通过大唐集团申报)
2、区域治理(每市州限报1个)
3、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治理项目(每市州限报1个)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环保行动项目
1、土壤污染防治示范(每市州限报1个)
2、规模化畜禽养殖(每市州限报1个)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每市州限报1个)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均可申报;上报时间:2007年8月10日前;参照文件:财建便函[2007]48号)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每市州1个;上报时间:2007年8月10日前;参照文件:财建便函[2007]46号、财建[2003]618号)
四、中西部环保执法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县区均可申报;上报时间:2007年8月10日前;参照文件:财建便函[2007]47号)
说明:
1、如若当地无合适项目或没有相关项目可以不予申报;
2、如若项目材料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以不予申报;
3、各地在筛选项目过程中遇到疑问可向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环保局相关业务处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