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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3-23 17:02   【字体:    


3月23日上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举措、取得的成效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宇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彭石序主持发布会。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前来参加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新闻发布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明确由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全省改革工作,并设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生态环境厅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近年来,在全省16个成员单位和14个市州共同努力下,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今天,我们组织召开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主要是介绍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举措、取得的成效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宇,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贾建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伍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姚红,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二级调研员梁祖海,来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我们首先有请黄宇副厅长向大家介绍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情况。


黄宇: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在这生机勃勃的时节,我们高兴地迎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在繁忙之际抽出时间参加本次发布会。借此机会,我谨代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新闻媒体、各位记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下面,我向各位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的情况。

2016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湖南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7个试点省份之一,先行先试。根据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我省抓贯彻抓落实,改革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有的经验做法还被《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等主流媒体推介。截止2021年年底,全省共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89件,其中自然资源部门123件、生态环境部门385件、住建(城管)部门76件、农业农村部门113件、水利部门86件、林业部门206件;办结474件,涉及赔偿金额19131.39万元,修复地表水314.22万立方米,土壤修复45.48万立方米,固体废物清理9.77万吨。实现了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案件启动全覆盖。“郴州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事件”、“益阳沅江市3家公司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先后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永州市某公司重油泄漏污染湘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相关改革工作在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

一、坚持高位推动,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高位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始终紧抓不放,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再次明确提出要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委书记、省长多次就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批示指示,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在全面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了“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把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6个省直相关部门纳入成员单位,统筹全省改革工作。14个市州政府均印发实施方案,推动相关工作开展。二是坚持统筹推进。省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强化统筹督查。分管副省长多次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调度督办。同时,制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联络员会商机制,协调推动。在省生态环境厅设立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抽调3名工作人员充实办公室力量,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商机制,推进成员单位工作。三是坚持上下联动。各成员单位聚焦重点,强化措施,狠抓各项改革工作任务完成。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并将改革延伸到县市区。长沙市采取分区县调度和印发温馨提示推进工作落实,益阳市采取案件办理调度会和业务培训相结合推动案件办理,怀化市采取案件办理协调会加快办案进度,常德市采取工作调度会、印发情况通报压实压紧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责任。全省形成了上下联动工作格局,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二、强化顶层设计,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坚持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求实效。一是注重制度先行。2016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 2017年12月,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省高院印发了《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20年,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财政部等9部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了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赔偿信息公开办法。2021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制度文件。这些制度,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事件报告、损害调查、赔偿磋商及诉讼、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全流程全过程,基本构建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体系。二是注重法治保障。不断编紧织密制度笼子,2019年9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写入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2月,在新修订印发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责任,用法制为改革明责任、定规矩、划界限,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任务落实。此外,省检察院、省水利厅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以及土地执法领域专项监督行动中、省林业局在林长制中,都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内容和要求。三是注重机制推动。坚持将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机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改革工作落实。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积极探索在全省涉重金属、涉危废经营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进市场化专业力量,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助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三、突出案例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质量不断提高

坚持以案例为抓手,积极探索案件办理的方法路子,实现了市州和县市区案件启动全覆盖,办理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案件。狠抓线索交办。建立案件线索筛查机制,重点从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信访等渠道中筛查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分级分类交办。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第一时间梳理分类,及时将案件线索进行交办,通过召开联络员会商机制研究部署抓落实。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印送的两批702件案件线索、省领导小组交办的8批109件案件线索,做到案件线索办理全启动。狠抓案件办理。各成员单位特别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林业等6个指定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采取专家现场核查、连片集中、重点帮扶等形式,加强对系统内相关部门的督导,按照“应提尽提、应赔尽赔”要求推动市州案件办理。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湘南、湘北、湘中、湘西分别在郴州、常德、株洲和怀化等市召开片区座谈会实施面对面指导帮扶,推动各片区探索多类别、跨区域、有特色的案件办理模式;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工作指南,督促指导市县办理相关案件;省农业农村厅积极开展涉农案件线索筛查,印发通知指导做好相关案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部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城建重点工作核查通报。狠抓司法协同。建立协作办案机制,对重大案件线索,邀请省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办理,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作,确保效果。在全国率先成立省级层面的省检察院、省高院驻省生态环境厅联络室,制定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开展技术合作的暂行办法》,加强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在联动协作中增强生态环保检察公益诉讼合力。

四、夯实工作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和司法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重点推动鉴定评估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审判机构建设,不断夯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础和能力。一是加强专家库建设。建立湖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技术支撑。适应简易程序办理案件需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进行调整增补,增加了100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做到全省14个市州全覆盖。二是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登记成立了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协调国家和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对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类别进行核定评审,确保执业范围与能力水平相适应、相匹配。三是加强审判机构建设。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团队及合议庭,为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目前,全省共建立专门环境资源法庭21个,环境资源合议庭80个。其中,跨区域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由湘江、洞庭湖等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管辖,一般案件主要由其他地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实行属地管辖。

五、注重改革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新突破

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理念,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打造新样板,实现新突破。创新区县工作模式。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区县,且省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如何协调区县的相关部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实际,在长沙市望城区积极探索总结了“线索梳理紧抓三条渠道、内外协调压实两项责任、案件办理把握五个环节”的“325”工作模式,为区县开展案例实践提供了样板,在全省推广,办案数量大幅提升。完善损害评估简易程序。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的通知》,对简易程序条件、专家委托书签订、专家意见书出具、案件启动、磋商、赔偿、修复、效果评估等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损害总金额不大于30万元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简易程序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程序要求,提升了办案效率。探索多样化办案方式。积极探索“行政部门+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方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承办的“永州市某公司重油泄漏污染湘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同发力,经过第一轮磋商即与涉及3个省、10个赔偿义务人,达成以“货币+自行修复”形式承担1785万元赔偿金,成为我省目前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积极探索集中替代修复模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承办的“益阳沅江市3家公司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取“简易程序、统一磋商、集中修复”办案方式,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选择集中替代修复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警示林,实现了生态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成为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集中替代修复案件。

六、加强培训宣传,全省关心关注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氛围日渐浓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参与支持。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年举办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培训班,将培训对象扩大至县级。邀请山东、江苏、重庆等省外专家传授经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邀请省检察院、省高院领导专家授课,将培训课堂搬到环境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教学;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省检察院、省高院组织的相关培训班,开展联训;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人员先后3次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培训班,共培训1000余人次,极大提高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强化公众参与。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参与赔偿磋商、生态修复,强化社会监督。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中,积极组织发动,生态环境系统、高校、企业人员等踊跃参加,一周网络投票超30万。三是强化社会宣传。结合“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六五环境日等时机,大力开展普法到基层、送法到企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双微”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聚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好制度完善落实,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扎实开展案例实践,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继续推进创新试点,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同志们,朋友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真诚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黄厅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请举手示意,并介绍所在新闻机构。谢谢!


湖南电台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请问采取了哪些措施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常感谢这位记者同志的提问。近年来,湖南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制定了《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文件,科学规划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工作,为湖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持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指导永州、邵阳、张家界、郴州、株洲等地法院在世界自然遗产(南岳、崀山、武陵源),江河源头治理地(湘江源-蓝山、珠江源-莽山、赣江源-炎陵),中国九大国家公园之一(南山牧场)等地设立专门环资法庭。去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以“做好江湖文章守护绿水青山”为题对湖南法院环境司法工作进行了深度报道。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制裁环境侵权、修复生态环境等审判职能作用。2021年以来,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623件(刑事1699件、民事3277件、行政1647件)。集中办理一批环境资源领域黑恶重大案件,审结了涉足非法采矿“矿霸”尚同军案、“湖霸”夏顺安等一批重案大案,判决夏顺安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4.9万元、修复渔业资源费用2534.7万元,严厉打击了破坏环境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国家“黄金水道”、“软黄金”资源。

三是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建设橘子洲湘江司法保护基地、岳阳东洞庭湖、张家界大鲵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修复基地,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积极探索适用异地修复、“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开展多元化的生态修复。

四是积极提供司法建议。省法院积极联络省政协委员连续两年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机制的政协提案,努力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米下锅”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力推动了湖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长沙、永州、浏阳等地法院已相继开始办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确认案件。

五是推进长江洞庭湖司法保护。联合湖北、江西、安徽等省法院共同签署《长江中下游环资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提升区域审判工作协同性。围绕“长江十年禁渔”,专门印发《关于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开展专项司法行动暨增殖放流等修复性司法保护活动100余场,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协同,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落地。


新湖南记者:司法协同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案例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请问我省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做法以及获得的主要成效?


省人民检察院: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可以从紧扣支持、顺位、监督这三个关键词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这两个制度无缝衔接,同向发力。湖南省人民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最高检关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能动履职,当好支持者、顺位者、监督者,协同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法治的力量为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倾心尽力支持协作。全省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始终坚持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同步推进,优先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中都建议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中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作配合。去年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湖南,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晓颖同志第一时间向督察组报告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并指派专人参与督察问责组衡阳、株洲等地现场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也向各市、县级政府宣传介绍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致性、协同性。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就如何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派业务专家在省自然资源执法培训班、省公安厅森林执法培训班、益阳市生态环境培训班上专题授课宣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共向我院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376件,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相关赔偿权利人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269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1亿2千万余元(12283.73万元),永州市检察院支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同时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沅江市检察院支持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沅江市3家公司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二是充分履职及时顺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严格落实“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谁破坏 谁修复”的基本要求,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32件(民事24件,刑事附带民事308件),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治理恢复费用7000万元。同时,检察机关注重以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进问题的深层次、流域性、系统化治理。自2019年以来,我院对2018至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湖南问题以及《湖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所反映的问题挂牌督办,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如在办理常德市某区某煤矿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该煤矿区生态破坏时间长、修复难度大、资金投入高,仅仅依靠单个行政机关难以达到系统治理效果,我院直接对该区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发出个案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类案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区及全区矿山的系统治理,加快推进煤矿区及全区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任何一项制度改革在探索实践阶段,因为理解上的偏差等认识问题,难免会出现不合法、不规范、不严谨甚至不合理、不合规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实践中有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签订协议,赔偿费用认定不合理、鉴定费用畸高,赔偿方式比较单一、赔偿费用难以全部执行到位,赔偿协议内容不规范、生态环境问题不突出、不典型等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做到顺位补位不缺位,在办理支持案件中,对于少数行政机关为了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任务而达成的磋商协议把好法律审查关,对于鉴定费用明显高于赔偿费用的案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对于赔偿权利人主体错误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高效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等11家单位联合发布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今年我们打算与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会签《关于强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调,长沙、株洲、湘潭等地根据各地实际已经出台了加强衔接的机制性文件,湘潭市检察院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我省进一步规范两个制度衔接积累了宝贵的制度经验。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紧紧加大案件办理力度、注重内外协作、加强法治宣传,高效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是加大案件办理力度。继续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缝衔接,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洞庭清波等专项行动,办理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二是完善内外工作机制。形成检察机关监督、支持相关赔偿权利人开展磋商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提高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效率。加强与生态、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共享、通报、联合办案机制。落实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账户,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在诉讼环节的衔接机制,推动规范鉴定评估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担责方式。三是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在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等重要节日,与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活动,用好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送法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注重用案例化故事化可视化的传播方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办理组织公开听证、听庭观摩,提高生态文明制度的公信力、影响力和社会参与度。


湖南经视记者:作为6个指定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之一,请问在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有什么突出的特色和亮点?


省自然资源厅:非常感谢这位记者同志的提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部门之一,主要是牵头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近年来,我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各级重视,高位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两统一”职责、维护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者权益的有力抓手。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高度重视,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坚持把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践行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的实际行动,持续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以及督察执法一体化管理,层层压实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二是建立机制,协同推进。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了由分管领导负责,执法机构牵头,政策法规、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矿产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合,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或相关技术单位为技术支撑的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机制,不定期研究会商相关工作。省厅及时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传达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要求,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核查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主动开展案件线索摸排筛查,及时启动损害赔偿工作,努力做到“应提尽提、应赔尽赔”。我厅还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以检察公益诉讼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建立了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公益诉讼和监督机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得到了各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办和司法检察机关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指导方面的大力支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三是加强督导,推动案例实践。一方面,我们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6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文件,对案件办理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编印了《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南(试行)》,指导市县自然资主管部门厘清办案思路;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建立案件线索筛查和管理工作台账,定期调度线索筛查和案件办理情况。2021年,我厅利用一个多月时间,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逐市进行实地调研督导,研究解决案件办理疑难问题,督促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案件办理工作,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截至目前,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共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23件,涉及赔偿金额3016万多元,共修复耕地近246亩,林地485亩,草地10.4万平方米。

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完善机制,真抓实干,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建设锦绣潇湘、大美湖南做出新的贡献!


潇湘晨报记者:我们有关注到,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列入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和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内容,请问我省今年主要从哪些方面推进这项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和重大制度安排。在经过了试点、试行,目前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正如主持人介绍,这些年,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市州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今年,我省此项改革工作坚持聚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重点,补短板,创亮点,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制度落实。国家层面,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今年,国家还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省级层面,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制度。这些文件制度为我们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省里把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制度作为推进改革的重点工作,将落实情况继续纳入对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内容,加强督导,加强总结,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实践。同时,充分发挥省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联络员会商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形成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合力。

二是组织开展线索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赔偿到位、修复有效”为制度建设目标。案件线索筛查是实现这些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今年,我们将以市州为单位,以季度为时间周期,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为主要领域,通过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等7个渠道,定期组织对因单位或个人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开展筛查,形成案件线索清单。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损害赔偿,落实“应提尽提、应赔尽赔”要求。

三是深入开展案例实践。继续以案例为抓手,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积极探索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启动率和办结率。坚持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今年,将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打造新样板,创新再突破。

四是切实加强宣贯培训。采取分片交流、连片宣传和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强宣贯。继续组织举办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班,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增强震慑力。大力开展“微宣讲”宣贯活动,扩大影响力,以优异成绩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主持人: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谢谢大家!

实录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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