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29/2015-8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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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5-11-1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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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关注大气污染 营造宜居城市的建议》答复摘要:
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
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雾霾天气多发频发,既是环境问题,也是重大民生问题,发展下去也必然是重大政治问题”。为满足人民群众看到蓝天白云,呼吸上新鲜空气的强烈期待,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大气污染防治决心之坚、措施之硬、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守盛书记、杜家毫省长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雾霾防治进行深入研究,从源头加强治理。2013年4月以来,肇雄常务副省长先后多次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在株洲市召开了现场工作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了治理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
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为: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提高环境容量为主线,以整治项目为依托,以政策措施为保障,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形成“政府统领、地方负责、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长效防治机制,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分级、分类、分区、分期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治理目标为: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努力,到2017年,确保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方面,抓好工业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工业行业污染治理、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治理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等专项治理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另一方面,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空间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纳和扩散的空间格局。
二、关于“建设完善产业环境准入机制,通过严格的项目环评审核才能进行开发”的建议。
一是通过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在前置关口上真正使环境容量成为区域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环境标准成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努力做到在调整结构中促进发展。二是在能源资源开发、城乡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等重大决策过程中,前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断改革创新环境准入制度,完善生态环保科学民主决策。三是以编制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为重点,从空间上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以规划环评为重点,开展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战略部署的环境影响评价;以项目环评为重点,引导污染型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扶优劣汰,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从源头上防治污染。
三、关于“修编好城市规划整体规划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议。
结合城市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对将重污染企业进行搬迁改造,一是指导编制了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合江套等三个老工业区的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及娄底锡矿山、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等三个地区的综合整治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二是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对老工业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十二五”以来,超过70%的预算内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安排在老工业区,共15亿元;成功争取到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纳入国家首批全国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示范名单。三是全力推进清水塘的整体搬迁改造。家豪省长今年7月专题调研清水塘搬迁改造工作,明确提出“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的工作目标,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按照肇雄常务副省长2014年初在清水塘专题调研中有关指示精神,编制了《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积极帮助株洲市做好申请世界银行1.5亿美元治理项目长期贷款、发行15亿元环境治理专项债工作。株洲市已组建了清水塘循环投资集团公司,作为清水塘搬迁治理与新城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关闭淘汰了275家企业,实施了一批重大环境治理工程,启动了部分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目前已完成旗滨玻璃、明珠选矿药剂厂、安特锑业整体搬迁;株化已停产启动搬迁改造,正在洽谈签订搬迁资金协议;株冶已启动绿色搬迁的前期工作,明确了总体思路。启动了老工业区搬迁居民征地拆迁工作。确定了10个安置点,在建安置房18万平方米。
下阶段将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产业转型、绿色搬迁”的思路,采取产城融合、项目推动、统筹兼顾的方式,大力实施企业搬迁改造、替代产业培育发展、居民搬迁安置及棚户区改造、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社会事业发展七大任务,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
四、关于“制定政策法规,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强执法力度。”的建议。
积极主动适应环境监管执法从严的新常态,以实施新《环保法》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为重大契机,环境监察机构强化执法监督,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积极探索执法手段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靠基层、夯实基础,确保依法行政。一是以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突出反应迅速、执法严厉、效果明显。去年,捣毁了邵阳新宁和永州冷水滩2个投产仅数天非法炼铟企业,拆解了非法炼铟生产设备,防止了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突出属地管理、强化政府履职。通过约谈政府领导、实施挂牌督办等手段,督促环保部挂牌督办的衡阳莱德生物、株洲冶炼、浏阳菲达宏宇完善污染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达到整改要求;督促邵阳市政府加大对原邵阳化工总厂及龙须塘工业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其中8家被取缔关闭,1家通过整治恢复生产。二是以计划执法为抓手,带动基层执法。制定全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在全省环保系统探索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执法检查。在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的同时,加强对各地计划执法开展情况的调度和指导,带动全省市县环保部门有效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问题。从案件调查开始,带动基层环保部门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现场文书制作、证据固定等环节。对违法情节较轻,非主观恶意的案件直接交由基层处理,带动基层环保部门主动执法。展监察稽查后督查,组织14个市州共稽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52个,查阅现场监察记录898份、行政处罚案卷282份,下达稽查意见书52个,存在问题均按要求进行整改。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建立本级后督查台帐,对下达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进行跟踪督办,省级按月汇总督办,直至问题解决到位。三是以建设项目现场监管为手段,推进全过程监管。在省环保厅“三同时”管理平台中录入2002年以来省级审批项目4008个,建立完善了省级审批建设项目台账。将建设项目监管纳入隐患大排查和执法计划,从设计、施工阶段起介入监督管理。
五、关于“大力推进低碳经济,加快新能源开发及应用、信息产业、生物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步伐。”的建议。
“十二五”以来,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投资、电价、并网、信贷等支持政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风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力推动了新能源发展。截至2015年5月底,全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投产规模达到165.7万千瓦,在建规模达到123.5万千瓦,位居华中地区前列。进入“十三五”后,我省新能源发展将迎来高峰期,到2020年,全省全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投产规模达到900万千瓦左右,占全省电力装机比重18%左右。
六、关于“尽量减少大型活动烟花汇演、孔明灯燃放、鞭炮燃放、农村烧稻草等等。”的建议。
按照国家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要求,为减少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要求各个市政府制定科学、有效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要求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别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扩大禁限放区域,并加强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关于秸秆焚烧,我厅向各市州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夏秋两季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巡查监测的函》,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秸秆焚烧的行为。并将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对焚烧火点量大且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对领导进行约谈。
七、关于“全面停用90号汽油等低标号燃油,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建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我省已于2014年底全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近几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50号),明确了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以及加强财政补贴和配套要素支撑的相关政策。2015年省政府批准成立了新能源汽车指挥部。我省先后积极争取并顺利参与了国家试点城市群、示范区域等专项行动,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坚持新能源汽车发展与推广应用紧密结合,形成了发展助推广、推广促发展的良好局面。自被国家确定为推广应用试点区域以来,截至2015年2月底,长株潭城市群共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848台,建设充电桩1104个。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任务。下一步,将就充电桩建设、政府机关采购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关专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消费。在确保完成长株潭示范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促进全省新能源汽车的广泛推广应用。
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14年,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进行评价,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91.2%,比2013年上升5.3%;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6个环保重点城市达标率为67.4%,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达标率为64.2%,同比上升8.7%。2015年1-6月,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14个市州城市为71.8%,其中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6个环保重点城市达标率为70.9%,同比上升14.7%;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达标率为69.9%,同比上升15.4%。
201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