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1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29/2015-8279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5-11-17 16:14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各县(市、区)每周公布空气和水质量信息的建议》答复摘要:
一、我省空气和水质量信息公布情况
近几年来,我厅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规范了环境监测信息的发布内容、形式和方法,定期组织编制并发布各类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一是每年6.5环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二是在环保厅官方网站(网址:www.hbt.hunan.gov.cn)的“环境质量公布平台”专栏中,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和水质情况,具体包括:14个市州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每天对环境空气质量AQI指数进行排名,每月按要求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及排名情况;每月定期发布地表水水质状况、全省环境质量状况;三是每月通过湖南卫视或湖南经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
根据《湖南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6年)》,下一步要建设与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大气和水质监测网络。力争今年底所有县城所在城镇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并由省厅组织实时发布监测数据,明年争取将各县(市区)每周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市饮用水情况、各县(市区)每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水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让全社会参与监督。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水质负责
根据国家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省出台《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水质负责,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监督管理。2014年我厅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系统以“监测数据质量年”为抓手,组织开展空气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日常维护的规范性,确保空气监测数据质量;今年我省已经下发环境空气质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采取地方自查、省级核查、环保部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更高的约束力。
201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