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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9-09-15 00:00   【字体:    


湘环发〔2009〕18号
关于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环保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1号),将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向深入,现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工作范围
根据湘政办发[2009]51号文件要求,各市州环保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对辖区内属于试点范围内的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逐一摸排,建立工作台帐,并将上述企业名单上报至省环保厅污染管理处(汇总表详见附件1)。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列为试点对象,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二、落实试点工作目标
长株潭地区是今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点,要求试点范围内的企业今年内全部投保。长株潭三市环保局要抽调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完成。
其他市州试点范围内的企业要求2010年以前全部投保。各市州环保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
按照湘政办发[2009]51号文件关于推荐省内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试点机构的精神,通过对一年来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践,推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作为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机构。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四、加强衔接和信息交流
省环保厅和湖南保监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沟通衔接和信息交流。环保部门负责确定并提供属于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名单,保监部门负责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保险试点机构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试点机构按月将试点工作信息(详见附件2)以市州为单位报送至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厅污管处。
保险试点机构须及时向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提供“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确认书”(详见附件3),作为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证明,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中的重要审查内容。
六、落实试点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优惠条件
1、对于上年度已投保而未出险企业的续保,保险费可以优惠5%,连续两年未出险的企业保险费优惠10%。
2、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建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培训)基金
保险试点机构提取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的百分之五建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培训)基金。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培训)基金存放在指定(省环保厅和省平安公司共同确定)帐户中,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该基金(申请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1、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2、公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3、企业无能力支付赔偿款项,或暂时无法追溯到责任单位;
4、省环保厅和平安保险公司共同组织的相关培训。
八、积极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产品
由于我省长期渐进性污染造成的污染赔偿案例很多,保险试点机构须加大针对渐进性污染的保险产品开发力度。力争在2010年年初,保险试点机构拿出针对渐进性污染的保险产品方案,经论证后,报保监局审批,2010年6月进行试点。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责任保险 试点 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1:
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行业
主要环境风险源
附件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信息报送表
市20 月承保信息表
序号
投保单位
投保金(万元)
保险时限
投保额(万元)
承保单位
市20 月理赔信息表
序号
投保单位
发生污染事故简介
污染损失(万元)
造成第三方损失(万元)
理赔额(万元)
附件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确认书
投保单位名称
投保单位地址
投保单位上年产值(万元)
投保金额(万元)
投保保额(万元)
投保时间
保险有效期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主要环境污染风险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条款
保险确认单出示时间
20 年 月 日
保险确认单出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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