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04927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1-29 10:00
-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背景
法律法规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共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委省政府领导有要求。晓明书记、伟明省长、省纪委魏建峰书记、建中副省长(时任)、涤非副省长等领导在省委审计办“审计要情”《我省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存在风险隐患》上作出批示,强调要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处置,要求“审计要情”指出的问题,必须强力予以整改。对此,我厅会同省卫健委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医疗机构分类监督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规范、转移处置信息化监管等三方面,结合审计指出问题,重点明确了7个方面内容:一是细化卫健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提出到2026年6月底基本建成统一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明确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申报登记,提出按“重点、简化、登记”三个类别单位申报登记要求。对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明确可按照地方卫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医疗废物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力争2026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固废管理系统与卫健部门医疗废物监管系统、交通运输部门GPS路线监控数据的对接。
(一)关于分类登记管理。《通知》明确各级卫健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统一的医疗废物基础数据库,并依据医疗废物的年产量,将医疗卫生机构划分为“重点、简化、登记”三个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建议卫健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并将相关数据同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解决医疗机构底数不清、医疗废物数量不明等问题。
(二)关于优化转移处置。《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至少每2天转运一次等要求(特殊情况除外)。同时,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鼓励偏远地区或医疗废物产生量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探索推广“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鼓励依托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集中收集转运点。明确对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地方卫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置。
(三)关于信息化监管。《通知》明确各级卫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共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数据对接与共享,加快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医疗废物“五即”规范化管理,强化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同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推进联动监管与执法,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闭环管理。
点击查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