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17409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10-21 16:21
-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HNPR-2025-13014
湘环发〔2025〕62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管直属单位: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4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及各直管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评估工作科学、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省级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委托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事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专家的遴选、抽取和管理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开展。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履行工作职责;
(二)熟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三)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有关政策规定、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等,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从业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评估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需的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申请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交专家入库申请表及附件材料(附件1)、专家承诺书(附件2)。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事务中心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审核,满足入库条件的,按程序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选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专家在参加技术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根据环评技术评估的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专家咨询费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在参加技术评估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提供客观、公正、可靠的技术评估意见,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评估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参与技术评估的过程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保密;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发现与受邀参与的技术评估有关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反映;
(七)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专家应接受省生态环境厅及省事务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评估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附件3)上传至专家库系统;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九条 技术评估专家的抽取,由省事务中心技术评估部门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区域,通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条特别敏感或复杂的项目,若随机抽取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由省事务中心技术评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项目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库内指定选取方式或库外特邀方式选取专家,指定专家和特邀专家总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30%。涉密项目专家可不从专家库系统抽取。
第十一条同类项目打捆召开项目评估会,可由同一批专家评估。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是专家所在单位;
(二)参与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参与相关文件编制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五章 专家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省事务中心技术评估部门应在专家库系统对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打分,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档次。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
(一)存在1次专家日常考核为“差”的;
(二)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估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技术评估工作两次以上的;
(五)在环境影响信用平台有信用记分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具有上述(一)~(五)所列情形被取消入库的专家,自出库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具有(六)所列情形的 ,终身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专家年龄超过65岁,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专家个人信息实行动态更新,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化,应主动告知,并在专家库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个人信息更新、出入库、选取结果、考核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相关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市(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家入库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4.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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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2025年10月2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