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4.3米级焦炉环保升级改造工程重大变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4.3米级焦炉环保升级改造工程重大变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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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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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4.3米级焦炉环保升级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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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娄底市娄星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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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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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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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一、6米焦炉产能优化工程:对现有2座6米焦炉剩余全炉在线的100条机侧炉门和100条焦侧炉门衬砖更换为加厚的大砌砖衬砖,同时对1#6米焦炉15孔炭化室进行永久封堵,2座6米焦炉共削减产能16万吨/年;7.1米焦炉工程扩大规模:炭化室尺寸相比原环评有效长度由16780毫米增加至20040毫米,设计产能增加16万吨/年。工程变动后,全厂焦炭产能维持180万吨/年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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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对应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有关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现有1#、2#6米焦炉废气治理措施不变,后续做好运行与维护。7.1米焦炉备煤工序破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27米高排气筒外排;焦炉机侧炉头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27米高排气筒外排;焦炉烟气经“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设施处理达标后,经150米高排气筒外排;推焦烟气经“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达标后经30米高排气筒外排;干熄焦废气经“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设施处理达标后经35米高排气筒外排;切焦楼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37米高排气筒外排;焦缓存与焦转运废气统一收集,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30米高排气筒外排;煤气净化、库区等产生的各类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贫氧废气进入负压煤气系统,富氧废气经“洗涤+RTO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臭气统一收集经“酸洗+生物滤池”处理达标后经18米排气筒外排。 本项目焦炉、机侧炉头、推焦、干熄焦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执行《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3/3082-2024)表3标准限值要求;VOCs燃烧装置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附表1标准限值要求,其他因子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装煤烟气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密封装煤车无烟装煤”技术进行治理,贮煤筒仓及煤塔密闭,输煤线全密闭,设水分监测仪保证煤水分高于6%。无组织废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表3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现有1#、2#6米焦炉废水环保措施不变,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后厂内回用不外排。7.1米焦炉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体制;7.1米焦炉区域生产废水中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干熄焦系统水封、地面冲洗、上升管水封,剩余部分与蒸氨废水、地面冲洗水、煤气水封水、实验室废水、发电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产汽装置排污水、初期雨水一并进入7.1米焦炉区域新建的酚氰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后部分回用至7.1米焦炉生产,多余部分送涟钢高炉冲渣;后期雨水通过切换井外排高溪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涟钢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表2钢铁联合企业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外排高溪河。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煤尘、废铁皮、焦尘全部厂内综合利用,除尘系统废滤袋送厂内转炉定期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其中焦油渣、沥青渣、脱硫废液、再生残渣、污水处理污泥及油渣定期回配煤利用,废脱硝剂、废油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含油废物定期送厂内转炉焚烧处置;脱硫渣及硫膏按要求进行固废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要求暂存和处置。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置,做好运行设备的低噪声选型和减振、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监控井,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完善事故排放污染物收集系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安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以及带来的次生环境风险影响。确保煤气、氨水、苯、焦油、洗油、硫膏、磷酸、碱液、生产废水、危险废物在事故风险、环保措施失效、管控措施漏洞等非正常情况下,对环境的风险影响可控。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八)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本次变动后不新增污染物,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按原环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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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采取网络及报纸公示、张贴公告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项目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6年7月27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