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发郴州融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57103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10-20 08:50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郴州融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郴州融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郴州市永兴县柏林镇龙王市村天里坪组;法定代表人:张瑞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M0PDX5N)于2026年9月15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9月15日受理,于9月21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自产烟灰堆放超出危废库墙体高度,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前床、危险废物原料库和固体废物暂存间等设备、设施与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内容存在差异,且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烟化炉和富氧熔炼炉炉渣进入烟化炉生产次氧化锌等工程内容未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配料制团一体机配料制砖工序粉尘未按照环评要求控制排放,含铜镍废料投料和输送粉尘、配料制团一体机搅拌工序粉尘未进行收集和处理,富氧熔炼炉工艺废气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但未联网,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年10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郴州融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143号),你公司已于2026年10月10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