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发湖南利华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55908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10-15 18:20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利华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利华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科岭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岳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74XR8X)于2026年8月17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8月20日受理,于8月26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存在原料罐与产物罐混用的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场废气处理工艺路线与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不一致,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未明确,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原料入厂、产品出厂检测计划及要求待完善,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年9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利华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136号),你公司已于2026年9月29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3日
抄送: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