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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株洲泰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53116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9-24 18:52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株洲泰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株洲泰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湾塘工业园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内;法定代表人:龚常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PWB8D9Q)于2026年8月11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8月11日受理,于8月17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8月18日因需修改申请规模撤销申请,8月19日退窗办结。8月20日第二次提交申请,我厅于8月21日受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塑料片、塑料桶等产物未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有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废水处理站工艺新增芬顿处理工艺导致循环水盐分过高,缺少证明生产废水可实现零外排的相关佐证材料,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年9月1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株洲泰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113号),你公司已于2026年9月11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22日

 

抄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不予核发株洲泰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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