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53115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9-24 18:48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从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CFXN5U2L)于2026年8月11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8月12日受理,于8月19日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3名技术人员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原料库内的造粒机上料口处废气集气罩设置不合理,下料口处未配套设置抑尘设施,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提供进场废活性炭重金属含量、浸出毒性检测报告,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年9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112 号),你公司已于2026年9月14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22日
抄送: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