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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4193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7-30 10:32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大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新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748368788A)于2026622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6622日受理,于2026625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危废原料库四周截流沟与集水池不连通,标识标牌不完善;自产废活性炭未设置暂存区,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场电积槽、蒸发结晶等设备的数量和规格与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等不一致,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铜电积废气收集设施拆除,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71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79号),你公司已于2026720日签收,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729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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